經典案例:在中國登記結婚一方在國內一方長期在國外如何起訴離婚

案情簡述:原、被告於1992年相識。××××年××月××日,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子,取名丙,現隨原告在美國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其後,雙方因為性格脾氣差異,為教育子女、家庭事務等逐漸產生矛盾。加之原、被告分居國內國外,原告對被告與異性交往也有懷疑,至夫妻感情產生裂痕。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姚志鬥律師認為:本案原告甲現居住美利堅合眾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案為涉外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被告乙住所地在法院轄區內,故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故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本案糾紛。

對於本案的處理,原、被告在婚後因性格脾氣差異,為家庭事務等產生矛盾,並且未能妥善、合理地加以解決,導致關係惡化。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調解無效,鑑於雙方夫妻關係現狀,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因兒子丙長期隨原告在美利堅合眾國生活、上學,根據原、被告雙方目前的實際情況,可由原告負責撫育,被告應當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具體的數額根據撫養子女的實際需要、結合被告的負擔能力等情況進行確定。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1號房屋可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相應的折價款。該房屋估價結果為房地產總價人民幣2233700元(含裝修殘值),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可確定被告應支付折價款人民幣115萬元。至於美利堅合眾國房屋以及因該房屋而產生的債務、A公司的股份問題、被告主張的共同債務人民幣210萬元,可由雙方另行處理。

原告還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關於原告主張的被告在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問題,被告認可原、被告確曾在當天發生衝突,並有警察介入;原告為此還提交了美利堅合眾國法院文書、電子照片打印件等證據,相互印證,原告的該項主張可以認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原告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應當支付的賠償額本院酌定為人民幣2000元。

法院判決:

一、准予甲與乙離婚。

二、丙由甲撫養,乙自2015年1月起每月負擔撫養費人民幣3500元,至丙獨立生活時止。

三、財產分割:1、各人衣穿及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2、1號房屋(含房屋內裝修殘值)歸乙所有。乙支付甲折價款人民幣115萬元,並支付評估費人民幣3950元,上述款項均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

四、乙支付甲精神撫慰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姚志鬥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諮詢電話/微信:13811136522,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37號京師律師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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