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佈會】市檢察院公佈全市檢察機關第二批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新聞發佈會】市檢察院公佈全市檢察機關第二批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3月25日,重慶市檢察院召開網絡新聞發佈會,對外公佈重慶檢察機關第二批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發佈會上,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曾慶雲、檢察四部主任劉偉、檢察六部主任朱剛介紹了2019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相關情況。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公正司法、平等保護是民營企業最有安全感的定心丸。2019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和最高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一系列決策部署,認真執行市檢察院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15+18”條意見,先後開展服務民企大走訪活動、涉民企案件立案監督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涉民企刑事訴訟“掛案”清理專項活動,涉民企民事行政專項監督活動,切實把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作為新時代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積極擔當作為,努力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此次發佈全市第二批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典型案例是為了總結既有司法經驗,以典型案件啟迪辦案思路和司法指引,從中汲取先進的辦案經驗與方法,從而提高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能力和監督水平。


據瞭解,此次入選的7件刑事檢察案例涵蓋了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羈押必要性審查、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多項檢察職能,全面反映了“掛案”專項清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建議、追贓挽損等多方面工作成效,體現了檢察機關依法打擊犯罪與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相結合、寬嚴相結合、辦案與監督相結合、執法辦案與促進社會治理相結合的多重價值追求,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典型性。


此次入選的3件民事行政檢察案例,涵蓋了多項民事行政監督職責、監督重點和監督方式:其中有經檢察官釋法說理,民營企業負責人撤回監督申請的案件;有民營企業申請監督虛假調解的案件;有違背企業真實意思表示的案件。監督方式則涵蓋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及釋法息訴等,對各級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辦理類似涉企案件具有示範和引領作用。


下一步,全市檢察機關要將保障和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作為重點工作,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按照市檢察院黨組司法辦案“三重境界”的要求,借鑑案例反映出的有效做法,把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優質司法保障落實落細到具體的司法辦案之中。


此外,全市檢察機關還將按照市檢察院出臺《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的指導意見》,靶向發力,精準服務,保障企業戰疫情、渡難關、穩經營、謀發展,推動企業復工復產駛入“快車道”。


重慶檢察機關

第二批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例名單


【新聞發佈會】市檢察院公佈全市檢察機關第二批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新聞發佈會】市檢察院公佈全市檢察機關第二批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1.涪陵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T公司、蘇某、蔡某某、陳某某等7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


2.渝中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H公司、宋某某、彭某某等31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涪陵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B公司、謝某、彭某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起訴案


4.開州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譚某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不起訴案


5.南岸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劉某某等5人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案


6.江北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G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監督撤案


7.大足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古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抗訴案


8.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辦理的Y公司申請監督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9.雲陽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張某、Z公司借貸糾紛虛假調解申請監督案


10.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辦理的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申請監督案

【新聞發佈會】市檢察院公佈全市檢察機關第二批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新聞發佈會】市檢察院公佈全市檢察機關第二批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摘選

江北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G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監督撤案


要旨


認真開展清理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行動,切實監督糾正不該立案而立案、久偵不結等情況,幫助涉案民營企業擺脫訴累,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案件基本情況


G公司系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李某。


G公司在生產醫療設備時需使用數碼照相機的主機部分,定期採購數碼照相機。為獲得更優惠的購買價格,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間,G公司採購員陳某某委託中間商戶邱某某向重慶市某電器有限公司採購數碼照相機,G公司向邱某某支付相關費用,邱某某向G公司提供數碼照相機和重慶某電器公司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交易方式開出增值稅發票金額41萬餘元,稅款6萬餘元已全部抵扣。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於2017年8月11日對G公司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偵查。立案後公安機關對該案未開展進一步偵查取證,未移送審查起訴,也未對G公司負責人李某採取強制措施。


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聯合公安機關開展的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清理專項工作中發現該案件久偵不結的情況,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收到通知後認為該案主要證據不足,於7日內說明理由,並將該案撤銷。


典型意義


(一)準確把握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督促偵查機關依法撤案


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清理出G公司案監督線索後,隨即指派檢察官查閱了偵查機關的偵查卷宗,詳細審查了相關證據材料,並詢問了G公司負責人。在全面準確把握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基礎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相關規定,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主動接受監督,積極作為,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實現了監督與被監督的共贏。


(二)主動作為,為民營企業擺脫訴累


“集中清理久偵不結、久訴不判案件,為民營企業發展卸下訴累”,是檢察機關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案是一起檢察機關在開展清理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行動中,發現並監督撤案的案件。體現了檢察機關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優質的檢察產品、法治產品的責任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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