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補償決定作出者執行,司法強拆也要範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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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白琳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非訴執行階段協助法院執行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若政府在非訴執行時給被執行人造成損失的,被執行人該如何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呢?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普遍適用“裁執分離”的強制執行方式的情況下,實際強拆房屋的地方政府又可能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呢?本文,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團隊為大家淺析這一問題。

【引入案件:補償決定一耽擱,強制執行找上門】

安女士家所在區域於2018年5月啟動徵收拆遷項目。因對徵收補償不滿意,其一直未簽署安置補償協議。

徵收辦於2019年初向其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並向其進行了送達。此時,因安女士之父病重,安女士心想徵收辦還會再次找其談判的,遂未將徵收補償決定之事放在心上。

2019年10月,安女士收到了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和執行通知,才得知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後安女士再去找徵收辦協商時,徵收辦一改凡事好商量的態度,告訴安女士如果能接受補償安置條件就籤協議,否則只能等著法院強制執行了。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安女士來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希望能夠從律師這裡獲得幫助。

法院裁定,補償決定作出者執行,司法強拆也要範圍合理!

【律師解析:非訴行政執行並非法外之地】

馬麗芬、閆會東律師經過諮詢,認為安女士面對的情形屬於非訴執行。進入執行階段之後,被徵收人權利救濟的難度大大增加,但並不是完全處於被動地位。在某些情形下,其仍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非訴執行是指的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應當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准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而在具體的執行中,法院可以自己執行也可以裁定政府協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之規定,在徵收拆遷領域內,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據此,“裁執分離”已成為徵收領域司法強拆的基本原則之一,由法院直接組織的並不多見。

其次,非訴執行一般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七項的規定,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這是因為:第一,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屬於履行法律規定的協助義務,不是行政機關的自主行政行為。

第二,行政機關作出的協助執行行為在性質上屬於人民法院司法行為的延伸和實現,當事人要求對行政機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事實上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已被生效裁判羈束的爭議進行審查,因而不能得到准許。

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協助執行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針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仍屬於法院執行行為的一部分。

再次,行政機關的非訴執行行為在特定情形下會轉變為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須獨立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了一種例外情形,即“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的執行行為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因為行政機關的此種行為已經失去了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依託,超出了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範圍和本意,在性質上不再屬於實施司法協助的執行行為,應當受到司法審查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譬如有的區、縣政府在非訴強制執行過程中未履行清點、搬離室內物品的職責,導致被徵收人的室內物品財產損毀;

有的區、縣政府擅自擴大拆除、清理房屋、土地的範圍,將原本不在法院裁定範圍內的建築、青苗等予以了強拆強推。這些行為的責任,顯然要由行政機關自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規定,

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強制執行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提起的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應當依法受理。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雖說進入非訴行政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在一定情況下仍能尋求法律救濟,但是徵收補償糾紛的救濟啟動越早越有利。所以在拿到徵收相關的法律文件時,一定要第一時間向專業人士諮詢,以獲得專業指導,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要等到進入非訴執行階段了才想起來要找律師,這將會給案件帶來很大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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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補償決定作出者執行,司法強拆也要範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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