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復產後不能正常上班的工資這樣算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按照多個省級人民法院有關指導意見,結合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有關通知精神,受疫情影響,在當地政府規定復工、復產後,勞動者由於種種原因仍然不能正常上班,工資計付原則如下:

1、單位可以安排員工居家上班、輪崗輪休,並可與員工協商工資支付標準,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非新冠肺炎患者及未隔離人員在用完各類假期後仍不能正常到崗提供勞動,且無法進行遠程工作的,員工能夠提供無法到崗的證據,單位應當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不能夠提供無法到崗證據的,單位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生活費。

3、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接受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導致不能正常上班的,勞動者能提供接受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的證據,單位應當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勞動者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隔離治療或者被採取隔離措施的除外。

4、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的勞動者在隔離治療期間以及隔離期結束後因傳染病後遺症仍需休息的,屬於醫療期,醫療期自被確診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確診治療證明,單位應當支付病假工資等醫療期待遇;但勞動者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感染治療的除外。

5、非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非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勞動者,為安全需要,按照當地政府要求自行隔離,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辦公或帶薪休假的,按照原工資標準或者勞資雙方重新商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災難無情人有情!

遇到問題請與單位多多溝通,互相理解,同舟共濟,明天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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