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不等於自由,男子逃避監管被收監

因緩刑期間拒不配合司法部門的跟蹤管理,近日,沙洋縣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對該男子緩刑5年的判決,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的決定。

涉案男子為李某,今年37歲,住沙洋城區。

時間回溯至2014年2月4日晚上7時15分左右,李某駕駛一輛小轎車(該車是找人借的)沿沙洋縣沙洋鎮洪嶺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沙洋鎮“海怡苑”小區路段時,將由東向西橫穿公路的3人撞倒,造成3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其中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

事故發生後,李某駕車離開現場。次日,交警通過車主聯繫上李某,李某到沙洋縣交通警察大隊供述了事發經過。2014年2月18日,沙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全部責任,3名傷者不承擔責任。

2015年6月10日,沙洋縣人民法院審判了該案,李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緩刑考驗期間,李某因吸食毒品於2016年4月11日被沙洋縣公安局決定社區戒毒3年。

後來,沙洋縣司法局對李某進行跟蹤管理,但李某不按規定使用定位手機,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該局於2018年8月22日、10月8日分別給予李某書面警告。2019年5月27日,沙洋縣司法局認為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遂建議法院對李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近日,沙洋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應對其撤銷緩刑,遂依法裁定撤銷對李某宣告緩刑5年的執行部分,決定對李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荊門晚報通訊員田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