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師: 10大電信和網絡詐騙典型案件介紹二

慈溪刑事律師陳亮:今天介紹2019年10大電信網絡詐騙典型案件之二,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一種新型的犯罪,它給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帶來很大危害,必須給予從嚴打擊。


慈溪刑事律師: 10大電信和網絡詐騙典型案件介紹二

10大電信和網絡詐騙典型案件介紹二

今天介紹2019年10大電信網絡詐騙典型案件之二,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一種新型的犯罪,它給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帶來很大危害,必須給予從嚴打擊。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杜天禹通過植入木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山東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信息平臺網站,取得該網站管理權,非法獲取2016年山東省高考考生個人信息64萬餘條,並向另案被告人陳文輝出售上述信息10萬餘條,非法獲利14 100元,陳文輝利用從杜天禹處購得的上述信息,組織多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20餘萬元,並造成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天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64萬餘條,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0萬餘條,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杜天禹作為從事信息技術的專業人員,應當知道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卻利用技術專長,非法侵入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信息平臺的網站,竊取考生個人信息並出賣牟利,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隱患。據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杜天禹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二 案件的典型意義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被稱為網絡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一系列犯罪,社會危害十分嚴重,確有打擊必要。本案系被害人徐玉玉被詐騙案的關聯案件,被告人杜天禹竊取並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給另案被告人陳文輝精準實施詐騙犯罪得以騙取他人錢財提供了便利條件,杜天禹應當對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適用“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案件宣判後,被告人認罪服判未上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相關法律介紹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這裡的公民個人信息指的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這裡的非法是指: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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