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實告知”

關於“如實告知”

關於“如實告知”

這充滿童趣的“小拇指協議”的前提是:彼此真誠、彼此信任

春節以來,接觸投保的客人“非標準體”健康告知的情況非常之多。我這2個月做了許多次的客戶健康體檢申請。尤其有個客戶因為人在外地,不得不申請就近地體檢,其間折騰了許多事情。感嘆真的是現在人的亞健康真的非常普遍,而且年紀越來越小。

30歲就有了痛風,25週歲就有卵巢囊腫,你相信嗎?但是真的這些情況就在身邊。但凡身體不是完美健康,在投保時的如實告知環節,就可能面臨阻礙。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到底什麼意思呢?

人壽保險單是固定式合同,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投保之前保險公司就已經公佈了合同的內容,消費者在瞭解合同內容之後選擇是否投保。保險合同的專業稱謂又稱為

附和合同——即由一方公開地擬立合同,另一方根據合同的內容選擇是否簽定。


所以某種程度上,保險公司在明處,消費者在暗處。而不是我們常常聽說的保險公司有許多套路(如果有,應該是保險營銷員的套路,那個叫銷售誤導)。


關於“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的內容通常分為健康與財務的如實告知

關於健康告知我們的人體有很強的自愈以及忍受疼痛的能力,消費者的實際健康情況,只有消費者自己知道,很多時候沒有前往醫院並不代表完全地健康。更多時候,我們是難以忍受之後才去醫院的。而就這一點,保險公司審核客戶身體健康的唯一辦法也就是與醫院合作。若醫院的記錄為空白,那麼在保險合同的健康告知時,申請投保時的身體理論上就是“完美健康”的。

關於“如實告知”

意外險的費率特別低廉,保險金額度特別大

關於財務告知在購買大金額保單或者保額巨大的保單的時候,例如一份5萬元的意外險保障投保人3000萬的意外身價。為了預防社會道德風險(受益人對被保人的蓄意傷害)。在保險可保關係合理的情況下,還要額外進行保單相關人員的財務調查。如果收入低下或難以提供充足的資產證明,保險公司將有可能選擇拒絕與之簽訂合同。

關於“如實告知”

保險合同真的不是想買就能買

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結果

在保險實務過程中,消費者不如實告知通常會有以下3種結果:

、保險公司有權單方解除保險合同。

、屬故意隱瞞的,在保險合同訂立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非惡意但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如何正確“如實告知”?

從業以來,經歷了無數多的投保申請,對於投保單上如實告知的部分,從專業的角度來看,建議您從以下面3個原則作參考:

①有問必答;②不問不答;③怎麼問怎麼答

>>>有問必答<<<

假設健康提問被問詢被保險人是否有體檢異常的記錄。如果有,則必須在投保的時候承認,並告知異常的內容,保險公司有要求提供記錄的,就相應地補充證明。

>>>不問不答<<<

例如告知的環節保險公司問及投保人是否有惡性腫瘤或心臟類疾病,但沒有問及是否有身體不明性質的結節或腫塊。那麼,即使投保人明知自己身體有不明性質的結節或腫塊,因為保險公司不問,則可以選擇不告知。

>>>怎麼問怎麼答<<<

假設某投保人5年前因疾病前往醫院進行治療,醫院明確留下了治療記錄。但5年後的今天,投保的時候,保險公司問起3年內是否住院,那麼投保人就可以選擇沒有住院。即,即使投保人明知自己5年前因病住院,不管當時的病情嚴重與否。保險公司問詢的時間跨度僅3年,則只需回答3年內是否住院即可。


是不是很複雜?其實只要在投保時與您的保險經紀人認真地配合做好有問必答、不問不答、怎麼問怎麼答這三點,就沒有那麼多事情了。


以上這些投保時的告知技巧,都get到了嗎?




關於“如實告知”


關於不可抗辯條款

有的保險業務員對客戶說帶著病投保不用告知是沒有事情的,只要撐過2年的無可抗辯期,保險公司一定會賠。真的是這樣嗎?

明確的告訴大家,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事實的情況,這種不負責的做法往往是這類業務員為了儘快簽單而以“不可抗辯條款”作為促成消費者儘快投保的“手段”。


其次醫生和保險核保的關注點不同。醫生的一般標準是隻要是不危及生命的,不影響正常生活的都沒事。比如我們經常會聽到醫生說血脂一點點沒事的,某某部位鈣化灶沒事的,平時注意一點就沒事了。而保險公司核保考慮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要考慮穩健地運營公司。而且保險公司還要同時考慮的是

“健康的投保人”"不健康的投保人"的平等問題。保險公司在擬定合同、確定合同費用的時候是以健康的人體為計算標準的某種程度上,不健康的人賠走的錢就是健康人的錢。

如果投保人欺騙保險公司的事情反覆發生,那麼就有可能導致各個保險公司都陷入危機,而社會上真正健康的、想正常獲得保險保障的人,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了。所以我們不能拿醫生的這種臨床醫學標準來衡量保險公司的核保標準。


再者保險公司不體檢不代表客戶可以不告知。

體檢只是保險公司控制風險的第二級手段,保險體檢是保險公司出錢,消費者免費體檢的。如果保險公司要求每一個投保人都必須體檢,這在業務開展以及費用成本上都是不切實際的。保險公司通常不體檢的前提有兩個:

一是健康問詢沒有異常的告知;二是保額不超過規定的體檢保額。例如,一般保險公司首次申請投保重疾險免體檢額度是80萬,如果某人想要一次投保就獲得200萬的重疾保額,則需要接受體檢。

關於“如實告知”

關於“如實告知”

這是我自己製作的客戶投保前告知表格

以便為了可以最快地挑選出您可簡易核保的保險產品


Q:那麼2年後是否真的就保證能賠呢?

A:就算撐過2年,如果有確鑿的證據,依然有可能拒賠。

我們這裡明確一下《保險法》屬於民法。

民法的目的在於彌補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主要發揮的是損害賠償功能;

刑法的目的在於消解犯罪對國民生活的影響,發揮刑罰的作用,以維持社會秩序

刑法是對民法的補充,只有當民法不能有效地保護受益方,就有必要由刑法來維護。

就像酒駕僅僅扣分加罰款,而醉駕屬於危及了民眾安全不但罰款加上終身禁駕還要入刑。


如實告知屬於保險合同的民法範疇。但是若是為了獲得保險金而使用非常規的行為,該行為則有可能突破民法的範疇。儘管不可抗辯條款限制了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維持了合同的效力,但並不代表賦予投保人欺詐的權利,也就是欺詐不適用於不可抗辯條款。


其實不可抗辯條款的設定首先是通過限制保險公司保險合同解除權來平衡雙方的地位,因為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擬定的附和合同。一邊是為了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提供穩定的對被保人的保險保障,不可隨意解除合同。一邊對於保單的受益人(經常是投保人的本人或者直系親屬)來說,

必須保證受益人最終合理的保險金受益期待,而不必過於擔心合同失效。

關於“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險公司能正確瞭解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是為了彼此的公平,僅此而已。


做好“如實告知”之後呢?

那麼身體確實有問題,選擇瞭如實告知,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呢?

一般會有以下 5 種結果:

標體通過,正常投保

如實告知的事項對合同的影響不大,保險公司會給出標體承保的決定。我見過投保人甲狀腺結節I級標體通過,一切皆有可能。

加費承保

已有病史,相對於標準體風險更大,需要用比普通人高的費率進行承保。以獲得風險與費用的對沖。

除外承保

某一部位或器官的患病風險大,但其他器官均很健康,這時經常會給出除外承保的結果。也就是說其他部位的問題都是可以理賠的。

延期受理

目前健康狀況不明朗,將保險合同延期決定是否承保。通俗點說就是“等一段時間再買”。

拒保

健康情況已經完全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投保人被拒保,保險合同不成立。


說了這麼多,其實“如實告知”的初衷是為了使保險公司能正確瞭解被保險人的真實健康狀況,秉承合同雙方最大誠信原則,是為了彼此的公平,僅此而已。


好了,關於如實告知就聊到這裡,感謝您的閱讀!


關於“如實告知”

在這個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

賺到錢亦要守住錢

保險便是一種守住錢的金融工具

保險方案籌劃,保險產品剖析,理賠糾紛協助

或許也成為朋友

關於“如實告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