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报告武汉市居住情况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 被判8个月刑期

4月3日,北京市召开第70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通报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案件。

3日上午,北京房山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件。法院查明,被告人常某长期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2020年1月23日凌晨,在武汉市即将实施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之前,被告人常某驾驶汽车,带着妻子和儿子赶赴湖南省长沙市,然后乘坐飞机抵达北京,与1月24日凌晨入住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与其母兄共同居住。

在北京市期间,常某未报告武汉市居住情况,不执行居家隔离的措施,而且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其母亲出现了咳嗽、低烧等症状之后,常某安排其另行租房居住,其母于2月16日被确诊为心脏肺炎患者,常某于2月18日被确诊,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被隔离。

房山法院通过3日上午的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作为武汉返京人员,在明知北京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未如实报告。未主动居家隔离观察,主观上具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故意。曹某属于病原体携带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的措施。后其母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向社会传播的严重危险,导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终判其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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