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這種騙局經常有,賣房要注意這些風險!

早前,央視報道了一則諸暨人“賣房”被騙的新聞。諸暨的張先生,通過中介賣房子,結果房子和錢都沒了!

提醒!這種騙局經常有,賣房要注意這些風險!

2018年,諸暨的張先生通過一家網站發佈了賣房信息。之後,中介帶著一名自稱要給弟弟買婚房的王女士來看房。這位王女士看了3次房之後定下來,按照常規步驟,付首付、籤合同、過戶、辦理新的房產證,一切看似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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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張先生詢問餘款時,中介告訴他,王女士目前還在辦理相關貸款手續,而張先生房子的房產證,中介會代為保管,直到尾款結清,再過渡給買家。

但隨後的一段時間,張先生一直沒收到餘款,對方總以各種理由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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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萬萬沒想到,自己遇上了詐騙。而且,同樣的情況,在諸暨涉及了16套房子,金額3千萬!

經過警方偵查,這些買房人並不是生意人,而是沒有固定職業的社會閒散人員。他們是被一個叫於峰(化名)的人組織起來的。

辦案民警說,這個詐騙團伙在網上篩選房源信息,然後讓馬仔以買家的身份找到賣家買房子。先付首付給賣家,一辦好過戶,就快速把房子抵押給個人或小額貸款公司。貸出來的錢是打到馬仔的銀行卡里,再由馬仔打給於峰。

那房子都是通過中介走的流程,為什麼於峰的馬仔在沒有結清尾款的情況下,就能拿到房產證?中介沒有起到監督和風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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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繼續追查,發現涉案的16起房產大部分都是通過一個叫張鳳(化名)的中介人員辦理的。

而張鳳以前就和於峰認識,當於峰提議合夥詐騙時,張鳳面對金錢的誘惑,沒有拒絕。

另外,因為房東過於信任中介。在辦理抵押貸款的過程中,許多受害人沒有參與,而是讓於峰等人和中介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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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種情況,上海同佳律師事務所孫周律師提示,賣房過程一般情況下都是收到大部分錢款後過戶,留有尾款用於約束交房和遷戶口,對於賣方來說風險較低,但是因為社會複雜性,賣方也存在一定風險:

一、購房主體風險

現在北京、上海都實行限購,特別是對外來人口買方有嚴格規定,因為個人社保年限、繳費斷續狀態、信用記錄等情況,在購房和貸款資格方面存在不能滿足條件情況,從而給賣房過程帶來不確定性。因而針對特殊的購房對象,建議對方提供購房資格及貸款諮詢結果,對於存在明顯瑕疵依靠包裝的購房對象慎重交易。如果一定要交易,也請在違約條款上進行明確。有條件的可以請律師對購房者進行背景信息查詢,避免上面案例發生。

二、定金條款風險

買賣合同定金是雙方履行合同擔保,適用“雙倍罰則”,雙方當事人可就定金數額、支付日期等進行約定,不能超過房價20%。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實際交付定金方能生效。在實踐過程中,可能存在買方利用賣方對合同條款的不熟悉,少付定金為自己違約留有後手情況。

在商品房實際買賣過程中,因為借名購房、外地生活交易不便等問題,存在一定代理現象和借名現象,但因為缺乏書面授權,在發生矛盾時,往往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一定瑕疵。故而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如果實際合同簽訂人、經辦人與書面購房人不一致,一定要書面授權,對授權範圍進行明確約定,避免日後糾紛。

四、重大信息告知

房屋屬於特別商品,買賣房屋選擇與傳統價值道德觀念和特定目的相關聯,因此作為賣方對關乎到房屋重大信息告知有特別的要求,如房屋內是否發生過非意外死亡、火災、爆炸等信息,否則購房者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對於是否屬於學區範圍不輕易承諾,建議以往年查詢信息為準,同時對政策變化風險進行明確約定。

五、提前交房風險

房屋交接是賣售人按約定日期和方式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房屋交接意味著房屋滅失風險的轉移。交房可以在過戶前也可以在過戶後進行,作為賣方最有效的保證是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理論上越晚越好,至少要在房款有明確保證情況下交房,特別是買方存在貸款等無法及時支付全部房款時。必要時可以利用資金第三方存管等方式規避相關風險。

六,陰陽合同避稅

因房價標的較大,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為規避稅負或增加貸款額度,一些購房者或中介會採取陰陽合同方式,來幫助交易雙方達到目的,存在諸多風險:

1、簽訂陰陽合同,存在構成逃稅行為,如稅務機關發現逃稅行為,稅務機關會追繳稅款和要求支付相應的罰金,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2、如另一方不想繼續交易的,一般會以簽訂陰陽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增加交易風險為由,拒絕配合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3、另一方可能會以陽合同為依據,拒絕支付購房款,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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