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憂參半!重疾險使用規範修訂版 (徵求意見稿)發佈(上)

喜憂參半!重疾險使用規範修訂版 (徵求意見稿)發佈(上)


3月31號,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 (徵求意見稿)》,同日發佈的還有高考延遲一月的信息。之所以選這天,可能擔心第二天愚人節影響權威性吧,吼~。


時隔17年,行業協會修訂重疾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對數百萬從業者和廣大重疾險消費者而言,影響是深遠的。把話放在這裡不準,幾個月後您的朋友圈也許會出現刷頻的停售信息,希望到時您結合家庭風險需求理性配置。


這一版修訂徵求意見稿呈現的內容雖然不是最終版,但據過往經驗,大改的希望不大,微調的可能是有的。


一起來看看前後兩版的變化及可能產生的影響吧!

(因篇幅原因,本文分為上下兩篇,上篇主要總結修訂前後的總體變化,下篇主要解析具體疾病修訂前後區別及影響)


變更綜述:


1、 前言

修訂前:為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重大疾病保險產品, 保護消費者權益;

修訂後:為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供給質量,更好地發揮對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作用

區別:基調不同,實現的目標不一樣。

影響:正面。

修訂前是消費選擇的參考,目的是保護消費者權益;

修訂後將會強化對重疾產品的質量管控,更明確了重疾保險對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作用。個人消費到主流意志,區別還是相當大的。

2014年8月13日,《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了發展目標:到2020年,力求從保險大國變為保險強國,保險深度達到5%,保險密度達到3500元/人。

但截止2019年年底,中國的保險深度為3.4%,保險密度為121.2美元,距離發展目標相去甚遠,重疾險保險的疾病定義修訂版發佈助推國內保險業更規範快速發展的意義不言而喻。


2、 適用原則:

修訂前:明確規定重疾保險應包含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 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種疾病。

修訂後:該產品保障的疾病範圍應當包括本規範內 的嚴重惡性腫瘤、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 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 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 植術)、嚴重慢性腎臟病;如果該產品還保障 了保險金額低於上述六種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則還應當包括本規範內的輕度惡性腫瘤、 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區別:新增輕度惡性腫瘤、 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三種輕症疾病規範並明確了賠付比例不得高於20%。

影響:

對保險公司正面,不用擔心喜歡吃螃蟹的競爭對手在這三項責任賠付比例上做文章了;

對消費者負面,現在市場上優秀的重疾輕症已經40%的賠付了,這一封頂意味著需要更高的基本保額才能達到現在的賠付金額,所以現在輕症優秀的重疾險且買且珍惜。


3、 保險公司自行添加的病種:

修訂前:,各保險公司可 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本規範疾病 範圍以外的其它疾病種類,並自行制定相關定 義。

修訂後

: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 增加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不得含有保障範圍高度重疊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發病率極低,需在疾病名稱中增加標註向消費者予以提示。具體要求以保險行業疾病管理辦公室另行規定為準

區別:明確了不得含有保障範圍高度重疊的疾病,發病率極低的疾病需參照行業規定進行提示。

影響:正面。

靠堆病種拼產品的時代或一去不復返,信息不對稱恐再難成為保險產品包裝的噱頭,迴歸保險姓保,倡導行業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4、 新增三種重大疾病:

新增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嚴重克羅恩病 、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大疾病。

影響:正面。

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實可以理解為終末期肺病,新冠肺炎這麼嚴重,也算應景了。

而嚴重克羅恩病和嚴重潰瘍性腸炎就有點讓人看不懂了,這兩種疾病都被認為是一種免疫系統疾病,本身發病的概率並不高換成【嚴重冠心病】它不香嗎?

當然,保障範圍擴大無論如何都是一件好事,這就跟情人節送老婆禮物一樣,再不走心,也比不送強。


5、優化了四個疾病定義

影響:正面

重大器官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這4種疾病的定義得到了優化。

重大器官移植術:增加了小腸移植(前瞻性優化);

冠狀動脈搭橋術:開胸→切開心包(更符合醫學實務,相當於將高發輕症【微創冠狀動脈搭橋術】列入理賠範圍,大進步);

心臟瓣膜手術:開胸→切開心包(更符合醫學實務);

主動脈手術:理賠範圍擴大(更符合醫學實務);

這一版對人體發動機-心臟的疾病定義更顯友好。除了這4種疾病外,還有12種疾病的定義存在一定的調整,不過調整不算太大,更多是在表述上更加嚴謹準確,便於理解。 整體來說,條款優化的相對不錯,符合醫學實務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點贊。

總結:

總體來看,新的規範帶來的影響好壞參半: 好處是,條款表述更清晰,定義更統一,同時優化了部分條款讓理賠更加貼合實際,有效避免了理賠糾紛,也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壞處則是,出於謹慎,很多條款及規定都設計的過於保守,有進步但是進步不大,同時還把一些成績突出的“尖子生”強行拉回了起跑線


一句話點評就是,新規提高了產品的下限,讓消費者更少的被坑。但是也降低了產品的上限,完全採用新規做出來的產品,並不會比現在市場上的產品更優秀


從維護行業健康發展,管控系統性風險的角度來說,新規的意義是積極重大的;對保險公司而言,未來產品創新可以發揮的空間會有更清晰的邊界;對重疾險消費者而言,未來踩坑的概率小了,但淘到寶的概率也一併低了。


但換個角度想一下,上一版《規範》已經實行17年了,它並不完美,但是在它那老舊的規則下仍然誕生了一款又一款優秀的重疾險。

而新的《規範》比舊版的更加優秀,未來也肯定慢慢會有更多的保險公司在新《規範》內創造出好產品,創造出戴著腳鐐跳舞的奇蹟。


讓我們拭目以待。

下篇將介紹有變化的20種嚴重疾病定義及3種較輕疾病定義的變化及影響,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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