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的中層管理者汪先生年過不惑再次選擇創業,十年前的他僅憑一腔熱血未能收穫成功,甚至欠下不少債務,好在家人的信任支撐著他走出陰霾。汪先生深知創業的風險,因此在此次創業初期,他就如何將之前的債務隔離,以及信託與保險哪種方式更為妥當等問題諮詢了相關律師。
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一定的保護,其中不乏判定信託、大額保單等對設立或購買之前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案例。主要意見為:
1. 故意規避債務
信託被穿透的兩個重要理由,一是信託不具備獨立性,二是設立信託存在故意規避債務的目的。因此,在設立信託之前存在債務,設立人因成立信託而沒有足額財產去清償,那麼經債權人的申請,有可能存在信託被穿透,要求用信託資產進行償債的風險。
依據中國大陸的法律和相關司法意見,大額保單並不必然能做到債務隔離,但是可以通過大額保單的架構設計增強債務隔離的作用。中國大陸主要地區的法院對大額保單的債務隔離的認定可參見系列文章Sun-i 連載| 大額保單功能詳解(一)——債務隔離功能。
2. CRS審核
信託份額和大額保單均屬於金融賬戶,需要經CRS審核並交換至中國大陸的權力機關。這就意味著,在加入CRS審核的國家和地區設立信託或購買保險,相關賬戶信息會被中國相關部門知悉,為法院強制執行提供支持。
基於以上描述,我們建議:
1. 儘早設立信託
對於信託成立後發生的債務,屆時信託不會被認定為故意規避債務,這就加強了信託隔離風險的功能。因此,建議高淨值人群儘早對自身財富做出規劃。
2. 合理設計大額保單的架構
由於不同地區對大額保單隔離債務的不同態度,有針對性地設計大額保單的架構,可以增加其債務隔離的效果。
3. 避開CRS
對應債務的強制執行,只有確知的財產才會作為被強制執行的對象,因此要儘量保證自身財產的私密性,增強保密性。在現階段避開CRS審核是增強保密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建議在設立信託、購買保險或使用其他財富管理工具的時候,選擇未加入CRS的國家或地區。
閱讀更多 SuniFamilyOffice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