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簽訂了認購書,其效力和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樣嗎?

文章導讀:簽訂了認購書,其效力和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樣嗎?今天京雲和你聊聊這個話題。

一、真實案例

2018年李先生看上了一套某大型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面積大,位置佳,關鍵是大的開發商在各方面都有可靠的保障。於是,在 2018年1月份的時候,就和相應的售樓處簽訂了協議。即所謂的商品房認購書。簽訂完此商品房認購書後,李先生終於輸了一口氣,就在家開心的等待著。即使中間有一些差池,李先生覺得相比較於早一些住進去而言,這些小問題不算什麼了,畢竟房子花了都一百多萬了。京雲房產律師瞭解到,可是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一直的等待換來的卻是開發商將此房子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時候賣給了別人!李先生,不服氣,憑什麼自己辛辛苦苦買的房子就這樣拱手讓人了呢?於是,他打電話過來諮詢,自己應該怎麼辦?


案例:簽訂了認購書,其效力和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樣嗎?


二、京雲解讀

1、首先要明確的是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是什麼?

當事人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簽訂相關的房產買賣協議,是約定將來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以,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真正的商品房買賣行為並未發生。但是,這並不等於簽訂的認購書沒有法律約束力。其次,京雲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商品房合同解釋》規定,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形式,並且以交付定金等方式作為未來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為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沒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有關定金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因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因此,認購書具有預約合同的性質。


案例:簽訂了認購書,其效力和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樣嗎?


2、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

在一定時間內,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而對於李先生的情形,因為房子現在已經賣給了別人(因為在認購書中是具體約定了哪一套房子),所以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李先生可以主張開放商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來進行相應的補救。

案例:簽訂了認購書,其效力和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樣嗎?


京雲房產律師團提示您:

在買房子的時候,一定要多留個心眼,多打聽打聽。多聽聽專業人士的建議,從而把自己的風險降到最低,換個角度言之就是保護了自己的利益。

關注“京雲房產律師團”頭條號,私信留言,可享有一對一解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