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與股票期權
期權,又叫選擇權,它是在期權交易中的買賣雙方按照交易規則達成的一種金融合約,這種合約賦予期權持有人(買方)在向期權立約人(賣方)支付一定的期權費或者稱為權利金後有權在合約規定時間按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履約價格)買入可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
而期權的立約人(賣方)在收取期權費或者權利金後則負有按照期權持有人的買賣要求,賣出或買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義務。但期權持有人並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者賣出的義務。
期權主要可分為買方期權(Call Option)和賣方期權(Put Option),前者也稱為看漲期權或認購期權,後者也稱為看空期權或認沽期權。
當投資者看好後市時會持有認購期權(call),而當他看淡後市時則會持有認沽期權(put)。期權交易充滿了風險,一旦市場朝著合約相反的方向發展,就可能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損失。
每一期權合約都包括四個要素:
標的資產
期權行使價
數量
行使時限
每一期權合約都有一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s),標的資產可以是眾多的金融產品中的任何一種,如普通股票、股價指數、期貨合約、債券、外匯等等。
通常,把標的資產為股票的期權稱為股票期權,如此類推。
所以,期權有股票期權、股票指數期權、外匯期權、利率期權、期貨期權等,它們分別在證券交易所、期權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當然,也有場外交易。
可見,股票期權是以股票作為標的資產的期權,是期權的一種類型。
期股與股票期權的共同點與區別
01
期股的定義
期股是一種特殊的股票,這種特殊的股票是由公司授予一定數量公司的股票(期股)。
鎖定在激勵對象的個人賬戶中,在鎖定期內,經營者不能變現,但擁有這些股票的分紅權,並可用這部分紅利來支付購股費用。
同時,只有受益人在達到預期經營業績並在達到公司規定時間以後,才可將這些股本逐步變現。
02
期股與股票期權的共同點
兩者都是長期的激勵方式,都是從股權的角度把激勵對象的報酬與公司的長期業績聯繫起來,激勵激勵對象更多地關注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從而有效的避免企業經營者的短期行為。
03
期股與股票期權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股票期權屬於期權的一種,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這種權利就是一定的時間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行權價)購買或者選擇不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
經營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行使這種權利,即購買或不購買公司的股票。
當在股票期權的行使期限內股票的市價超過其行權格,也就是即股票價格上漲時,擁有該權利的激勵對象,通過行使這一權利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該股票的市價與執行價格間的差額。
當股票的市價未超過其行權價,也就是股價未上漲時,擁有該權利的激勵對象可以不行使其權利。
期股是價格預定的一種股份(股票),它具有強制性,一旦經營者選擇了期股,就意味著他以賒賬的方式購入了預定價格的有限制條件的股票,因此他應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或該等股票分紅所得支付其所得期股的對價,而不論股價是否下跌。
(二)獲得收益的時間不同
實施股票期權時,激勵對象在行權日之前不能買賣股份,因此不能獲得收益。只有在行權後才可能獲得收益。
實施期股時,一般在公司授予一定數量公司的股票(期股)並鎖定在激勵對象的個人賬戶中時,激勵對象即可以獲得上述期股的分紅權,只是其完全變現的權利要等待激勵對象按照預定價格支付完上述期股的對價並通過公司的業績才可以取得。
(三)承擔的風險及相應的激勵效果不同
在股票期權中,激勵對象最終可以選擇行權或者放棄行權,不會給自己造成額外的損失,因此股票期權作為風險收入,對激勵對象而言,最壞的結果就是零,不會是負數。
在期股中,因為激勵對象實際是以預定的價格賒賬購買了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因此,如果鎖定期過後,公司股票下跌到遠遠低於預定的價格,那麼激勵對象就會遭到較大的經濟損失(雖然其已經取得了一定量的分紅)。
與此相對應,就是激勵效果的差別,股票期權的數量設計可以較多,這樣能給激勵對象很大的激勵而又不至於因股票市場的波動給激勵對象帶來損失,因此激勵效果較好。
但也可能產生過度激勵的問題導致激勵對象進行風險過大的項目。
而對期股來說,因為持有者如果過度冒險,可能股票貶值而遭到較大損失,因此,期股的持有人一般會進行穩健的經營,但是,鑑於考慮到市場的波動和激勵對象的損失承受能力和實際投資能力,期股的數量不能很大,這一定程度上就會影響激勵的效果,產生激勵強度不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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