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強拆人員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強拆不少見,可是強拆之後被拆遷人往往會迷茫一段時間,或者因強拆的壓力被迫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是自己的利益受損也往往就認了,但是中師要告訴大家,如果遭遇了暴力強拆,大家處理冷靜沉著的應對外,我們一定要第一時間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暴力強拆人員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暴力強拆是什麼罪

暴力強拆人員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的違法拆遷行為應屬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本條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

二、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三、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賠償規定有哪些

暴力強拆人員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目前關於違法強拆農村房屋法律依據還是比較少的,《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其他國家單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對房屋私權的保護性規定。遍查中國既有基本法律,均無為了城市改造及房地產開發之需就可以強制拆毀公民合法擁有房屋的規定。

如果不是涉及國防、外交等重大的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任何組織及個人都無權以任何理由及程序強拆公民合法擁有的房屋。但在下位立法中嚴重破壞憲法及據此構建的基本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規章令人觸目驚心地存在著。

按照《立法法》第8條規定,涉及對民事基本權利及財產權利的調整隻能由基本法律調整。而根據《憲法》第62條規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體只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下位立法中有關強制拆遷的規定不僅是調整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業已涉及到對公民最基本民事權利即財產權利的生殺與奪問題。這是立法權的嚴重越位,甚至是濫用。第三,拆遷當事人雙方均屬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的法律地位平等。拆遷與否及拆遷協議的訂立純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訂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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