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少年溺亡,同伴應否擔責?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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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水法院審結該起生命權糾紛案,判決小杰的同行成年人林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並駁回了小杰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案情回顧

2019年7月14日早晨,林某(24歲)駕駛摩托車搭載小杰一起到北江邊遊玩,後兩人下水游泳。林某遊了一會兒後,上岸不見小杰蹤影,於是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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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公安機關在北江下游發現小杰的屍體,並確認小杰為溺水死亡。小杰的父母認為,兒子小杰系未成年人,林某負有臨時監護人的保護職責,因此,應對小杰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遂起訴要求林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3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林某辯稱,其與小杰並非朋友關係,且事發當天受小杰邀請前往北江游泳,發現小杰不見後亦第一時間報警,盡到了互助義務。因此,小杰溺水死亡屬意外,與其無關,其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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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三水法院經審理認為,野外游泳的危險性,使得同行人應合理預見行為的危險性、採取適當措施防範危險發生,並在面臨人身等重大危險時給予力所能及的救助。即野遊同行人互負夥伴救助義務,尤其對於未成年人,更應善盡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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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林某作為同行成年人,從小杰下水的動作判斷出小杰應該不會游泳後,仍未阻止小杰下水,在水中未對小杰予以特別照顧,上岸時亦沒有留意小杰是否跟隨上岸。由此可見,林某未達到社會生活一般原則所要求的在特殊危險環境中對未成年人的注意程度,

構成疏忽大意而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過失。

儘管林某曾報警,但其未能在小杰溺水時更積極地尋找或給予小杰更多援助,其所採取的救援措施並非適當且充分,也未能阻斷小杰所處危險的擴大,因此,林某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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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杰是未成年人,但智力正常,應當預見到自己不熟水性而在北江游泳的危險性;二原告作為小杰的監護人

,未盡監護、教育責任,故小杰及二原告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存在過失,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案情和各方過錯程度,酌定被告林某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原告損失的20%,並由此判決即林某應向二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93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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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在結伴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時,同行人之間負有注意義務和夥伴救助義務,即同行人應謹慎、小心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而不使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否則,同行人則應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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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擔負起對被監護人的安全教育義務,學校等組織也應在其合理限度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避免被監護人因認知缺陷而身陷險境,防止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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