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老闆跑路,股東們也拒不還錢,那我的欠款誰來還?

2013年9月12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螺紋鋼,A公司付款550萬元後,B公司未供貨;2014年12月10日,B公司在北京晨報上發佈註銷公告;2015年5月25日,B公司向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註銷企業登記,並於同日辦理了註銷登記。 

公司註銷,老闆跑路,股東們也拒不還錢,那我的欠款誰來還?

公司註銷,那我的欠款誰來還?

A公司與B公司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係,B公司理應付清所欠貨款。但當B公司被註銷之後,A公司便無法再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B公司還款,因為B公司在法律層面已不復存在。此時,A公司可以B公司清算組未盡合理義務,導致其債權受損為由,以侵權責任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B公司清算組賠償。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和《公司法》第185條之規定,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除此之外,還應當於60日內在符合要求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據此,對於已知債權人,公司清算組必須履行書面通知義務和公告義務,不能以公告行為代替書面通知義務。B公司清算組在清算時未將清算事宜書面告知已知債權人A公司,致使A公司債權無法實現,A公司可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要求清算義務人B公司原股東X、股東Y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185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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