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宣传

不属于信访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即此类信访事项不属于信访局职权范围内,信访局不予受理)

一、诉讼,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指自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信访局不予受理: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除前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具有专业、权威、保密、高效、经济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如发生以下几方面劳动争议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市信访局对于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注:信访人已经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的,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

《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对此类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即此类信访事项不属于信访局职权范围内,信访局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5、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6、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7、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信访事项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报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三、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生效决定不服的申诉;

4、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5、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

6、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8、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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