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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調任規定》,江蘇省委組織部近日修訂出臺《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簡稱《辦法》)。

這次修訂,為進一步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據。

《辦法》明確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並針對不同層級的機關明確了可以調任的領導職務層次。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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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

(2008年12月31日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制定 2020年4月16日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修訂 2020年4月20日發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調任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其中,調入省級機關、南京市的市級機關,應當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調入南京市的區、街道機關,應當擔任鄉科級正職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職級公務員應當主要補充機關緊缺的優秀專業人才。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國有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工勤技能崗位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公務員調任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以及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依法依規辦事。

第五條 調任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七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能夠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勝任工作的能力素質、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道德品行良好,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三)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調入機關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應當擔任省屬企業、副省級城市的市屬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或者為其他設區市的市屬企業、副省級城市的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調入機關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市屬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或者為縣(市、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上述情形以及國有企業其他相當層次領導職務人員調入機關的,應當結合相關企業幹部管理權限綜合考慮。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與擬調任職務職級相當的領導職務、管理崗位等級,或者符合提拔擔任擬調任職務職級的基本資格條件。

國有企業或者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中,調入省級機關、南京市的市級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具備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職級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調任廳局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二級巡視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5週歲;

調任縣處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至四級調研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0週歲;

調任縣級和鄉鎮(街道)機關(不含南京市的區、街道機關)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週歲;

調任其他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週歲。

對原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到國有企業或者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調任人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具體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七)具有正常履行擬調任職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八)符合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因工作特殊需要,經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五)、(六)項所列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前款所稱的工作特殊需要,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

(二)調任職位有特殊要求;

(三)專業性較強的職位急需;

(四)重要專項工作急需。

第九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職級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職級晉升至擬調任職務職級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十一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根據本辦法第八條適當調整調任條件的,應當在集體討論決定前逐級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跨地區、跨部門調任的,原則上通過比選擇優產生調任人選,必要時可以進行考試。

機關對專業性較強的調任職位,應當注重通過公開選調的方式產生人選。

第十三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依據調任資格條件和調任職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表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瞭解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執行力和治理能力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況,強化專業素養考察,深入瞭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方面的情況,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應當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調任人選的情況。

第十四條 考察時,應當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同調任人選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黨組織的意見,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

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由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分別提出結論性意見。必要時,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在廉政情況材料上簽字。

第十五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七條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

(一)省級機關調任公務員,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二)市級機關調任公務員,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三)縣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經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機關調任公務員,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以下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的機關調任公務員,由主管方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市級以上地方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討論決定的調任事項,視為已辦理前款規定的審批。

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調任審批情況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調任審批應當呈報以下材料:

(一)調任請示。內容包括編制、職數、職位空缺情況及調任理由等。

(二)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調任審批表。

(三)調任人員考察材料。

(四)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關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調任人員經審批後,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

第十九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職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二十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對原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到國有企業或者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且調任相當層次職務職級的,可以不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辦理正式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原則上不得在機關任職。調任人員試用期內不得轉任其他機關職位,原則上也不得轉任所在機關其他職位。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調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不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不得將調任用於人員安置、解決待遇,不得突擊調任人員,不得在調任審批前任命公務員職務職級;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將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範圍,對監督檢查發現和信訪舉報的違規調任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核查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職務職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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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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