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隱藏巨大冰山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隱藏巨大冰山

近期,上市公司高管鮑毓明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李星星長達4年的事件引發輿論爆點,其中最大的爭議在於“如何判斷14歲以上未成年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是否屬自願”。《財新》所刊發的特稿《高管性侵養女疑雲》一文從鮑毓明的角度詳細描述了未成年人李星星對於嫌疑人的“愛和依戀”,暗指該女生是個“反覆無常”的壞女孩,使人們相信這是一場無法證明的性侵犯罪。

公眾作為旁觀者,顯然無法獲得足夠的證據和事實細節來接近案件核心。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宣佈聯合督導這一案件,相信法律最後會給公眾一個結果。但結合過往對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梳理和分析,我們可以在鮑某性侵案上發現諸多共通的難點:比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數量及程度較想象中更為嚴重、熟人性侵居多、家庭是發生性侵的主要場合、未成年人因被哄騙而遭受性侵的比例極大........每一點都在提醒我們,現今對於未成年人性的相關保護機制還遠遠不夠,由於被害人年齡小、認知不清導致偵破困難、證據留存不足,法律對未成年人性侵案的量刑過低、證據要求過高以及社會輿論對性侵被害者過於嚴厲的審查等因素,都給未成年人的性保護設置了重重關卡。

國傳智庫今天推出這一篇舊報告,正是想透過鮑毓明性侵案,來喚起全社會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全方位保護意識,呼籲家庭、社會、國家全方位協同配合加大對相關侵害行為的防範與打擊。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隱藏巨大冰山

一、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隱案比例是1:7

近年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頻發,且呈顯著上升趨勢。自2001年到2019年7月5日,被法院判定為猥褻未成年人的文書(包括:裁定、判決、通知、決定文書)共計11925篇,而這只是真實侵害數據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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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來涉嫌性侵害未成年的案件數量急劇增加)

2010年僅有59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接受裁決,但是從2012年開始,相關案件數量呈陡峭上升趨勢,2018年數據飆升至2408件。

但諸多主客觀因素造成大部分性侵未成年人案難以被公開。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針對中小學生的性侵害,其隱案比例是1比7,這意味著每爆出一起性侵害案件,背後就會有7起案件不為人所知。未成年人性保護意識薄弱,無法正確認識隱私部位、分辨性侵害行為以及缺乏防範性侵害的方法等,導致許多兒童受到性侵害,無法及時告知家長老師,或在遭受侵害後沒有保存侵害證據,造成調查取證難。

正如同鮑毓明案件中的李星星,剛滿14歲就被送養,她在鮑的家中實際上處於孤立無援的封閉狀態,加上年齡尚小、認知混亂,多次報案又撤案,使得嫌疑犯的侵害行為持續了四年之久。


二、未成年人受侵害年齡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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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4月份,我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猥褻”關鍵詞,得出“猥褻罪”及包含“猥褻罪”、“強姦罪”等數罪併罰案件共631件,共涉及908名受害者和634名施害者。在總共908名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中,16歲以下人數為779人,佔比85.8%,年齡最小的為2歲。從細分年齡段來看,受害年齡層集中在7-11歲年齡區間,佔比46.8%。

未成年人尚處懵懂無知狀態,社會經驗嚴重不足,施害者主要通過威脅強迫、誘騙等手段對他們進行侵害。目前已經發現的多起案件中,施害人都以控制精神、洗腦+威脅、孤立+哄騙等方式實施侵害行為,有的甚至使侵害行為延續多年而不得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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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侵害女童佔比超9成,一人性侵多人比例近三成

據中國少年未成年人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簡稱“女童保護”)統計,自2012年以來,媒體共曝光2096起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2016—2018三年中,受害人數共計21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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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受侵害比例超過九成)

未成年女童遭受性侵害比重高,但男童遭受性侵害的狀況也不容忽視,且因為法律不健全,男童遭受性侵害的維權面臨更大困難。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隱藏巨大冰山

在2018年曝光的317起案例中,平均每起案例受害未成年人2.37人,大幅高於2017年的1.60人和2016年的1.80人。也就是說,性侵者傾向於多次、反覆、慣性做案,如果不能有效阻止,將對更多的未成年人形成風險。


四、城市與農村未成年人均面臨風險,農村受侵害群體容易被忽略

在我們統計的2018年涉及“猥褻未成年人”的631起案件中,一半以上案件發生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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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鄉村來說,城市中法律科普相對成熟、性教育開展也相對更早,城市地區未成年人比農村地區未成年人受到更為密集的來自家庭、學校及社會的監護,城市中的侵害案件更容易被發現。

農村性侵害案件數據顯著低於城市案件數,並不代表農村更安全,而是因為農村地區未成年人性侵害大量被隱藏、忽視:一,家長忙於生計、對孩子疏於管教,留守未成年人受侵害後很難被家庭發現;二,農村地區性教育、普法落後,即使有人發現家裡孩子受到性侵害更多采取隱忍或“私了”;三,受司法完善程度、媒介發展水平等因素影響,農村地區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更難進入司法程序。


五、未成年人性侵多為“熟人”作案、家中作案,尤其要關注“利用特定地位所實施的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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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不一定就是可靠的,家裡不一定就是安全的。”

我們統計作案人和受侵害人的關係發現,熟人作案佔比達41.4%,熟人中包括鄰居、朋友、親戚等。

受害人家中是發生性侵害事件的最主要場景,這提醒我們:“熟人、家裡=安全”的刻板印象應該被打破,即使把孩子放在家裡也不能掉以輕心。

師生是發生性侵害的高危關係。教師群體的施害人因職務之便能輕易通過威脅利誘,多次長期實施侵害。

這提醒我們高度關注“利用特定地位的性侵案件”。一方如果具有特定地位,比如監護人與被監護人、老師與學生、醫生與病人,強勢方更容易濫用其地位和對方的信任而實施侵害行為。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隱藏巨大冰山

一、家長對性侵害認識不足,未成年人性保護意識薄弱。

“熟人”高頻度作案和“家中”犯罪高發地點,說明家長對性侵害認識仍顯不足,應該打破對“熟人”和“家中”即安全的認識常規,提升警惕性。

在鮑毓明這個案例中,李星星遭受侵害的行為持續四年,其母親的因素尤為關鍵:一是出於不明目的,將未成年的女兒交由單身男子單獨撫養,創造單獨相處的機會;二是很可能在較早就得知女兒被性侵的事實,依然保持不發聲,也沒有將女兒與嫌疑人隔離;三是缺乏對女兒遭受性侵後的心理洞察與支持,導致其女兒出現明顯的創傷後應激障礙,對案件偵查造成極大障礙。


二、查處難度大,宣判時間與侵害發生時間的間隔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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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的侵害者從作案到收到審判需要2年,最長的等待長達29年。1989年7月,馬某將年僅8歲的受害人哄騙至僻靜處進行猥褻,直至2018年才被抓獲,最終判刑3年。


三、犯罪成本低,存在“復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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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與未成年人受影響程度不成正比,導致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成本低。在2018年公開的631件性侵害案件中,60.4%起案件的施害者僅被判處3年以內刑期,絕大部分(85.3%)刑期未超過5年。少部分獲刑5年以上,最長刑期為19年。

5年是我國法律對猥褻罪量刑的臨界值。《刑法》第237條規定,量刑可能超過這一臨界值的有兩類情況:一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罪或侮辱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二是猥褻對象為兒童的,可從重處罰。即便量刑從嚴,刑期與近期美國的判例相比,依然不夠嚴厲。據媒體報道,美國阿拉巴馬州一名男子因多次發騷擾短信、意圖侵犯孩童,被判處30年有期徒刑;在美國喬治亞州,猥褻兒童的初犯會被判以5年至25年監禁,而慣犯將被判以10年乃至終身監禁。

刑罰不具備威懾力讓罪犯在刑滿釋放重返社會後仍選擇繼續犯罪,致使更多未成年人受到傷害。例如2013年至2017年,有猥褻前科的李某以教師身份,通過安排值日、提供零食或玩手機遊戲等手段,多次猥褻、侵害多名男女兒童,最終被判刑19年。


四、法律存在盲點,導致受侵害男童維權難度大。

刑法規定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而對於男性受害者的保護幾乎是空白的。刑法對男童的“另類歧視”也在變相“激勵”性侵男童者。

這種歧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由於我國現行刑法中強姦罪受害主體只認女性、不認男性,對男童實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褻還是情節更為嚴重的姦淫,都只能以猥褻兒童罪進行處罰。猥褻兒童罪最高的刑期只有5年,這與姦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懾力明顯不足。另一方面,按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18歲以下的任何人都屬於兒童。而我國猥褻兒童罪所指受害者的年齡上限為14週歲,對性侵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男性,我國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法律進行救濟。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隱藏巨大冰山

一、加強“性”教育,不再“談性色變”

正確的性教育和性觀念引導,是降低性犯罪和性危害的有效方式。對此,國家有關部門和教育機構應加快編撰出版全國“性”教育讀本,展開未成年人“性”教育和性保護培訓,形成系統的“性”教育體系,尤其要重視性教育在農村地區的開展,引導社會各界建立科學的“性”觀念。


二、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從重從嚴量刑

儘快完善“未成年人侵害強制報告制度”:和兒童直接接觸的有關人員如果發現孩子受到侵害,必須履行報告義務;完善男童遭受性侵害法律法規,提高對男童遭受性侵害的重視;考慮提高猥褻兒童罪的一般量刑,適度提高基本刑期上限到10年;借鑑美國的“梅根法案”:所有刑滿釋放的性罪犯都必須到所住地執法機關登記,公眾可以進入司法部門網站查詢安全隱患;


三、規定對未成年人濫用信任地位的強姦罪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教授認為,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濫用信任地位型的強姦罪。被害人的年齡可以限制為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相一致。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如果行為人對於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與之發生性關係就構成犯罪。此處的特殊職責可以採納司法意見的規定,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四、設立性侵害罪犯名單,在全國範圍內禁止從事與兒童有密切接觸的行業

2017年8月25日,上海首開先河建性侵罪犯名單,對曾經有強姦、猥褻等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人員,將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

2019年5月12日,無錫新吳區11個部門聯合出臺了無錫首個《關於建立防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入職查詢工作協作機制的暫行辦法》,從源頭上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發生。

同年年7月4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會籤《教職員工入職查詢工作暫行辦法》,上線教職員工入職前涉罪信息查詢系統,把有“前科”的人員阻擋在門外。

最高檢公佈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中包含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建議監督全國所有地區加快出臺相應措施,聯動各省市建設全國性性侵害罪犯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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