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咸阳市中院对以郭某为首的寻衅滋事涉恶案件经审理后裁定:

驳回郭某、王某、郑某、李某洋、曹某、李某康等6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决胜“无黑无恶” | 郭某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4月22日,咸阳市中院将郭某等人寻衅滋事恶势力团伙案的全部卷宗退回杨陵区法院。为全面落实中省关于涉黑涉恶案件快审快判快执要求,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4月23日,杨陵区法院组织精干力量制作执行相关手续,并于当日将该案全部执行手续送达到位,交付执行刑罚。

据了解,2019年11月20日,杨陵区法院受理了以郭某为首的寻衅滋事涉恶案件,并于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25日,杨陵区法院对涉案八人进行了宣判,判决: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李某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郭某恶势力团伙非法所得11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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