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大王林根茂“跳單”,房產中介房似錦該如何維權?

日前,一部關於房地產中介的電視劇《安家》正在熱播。其中涉及林茂根“跳單”的劇情引起廣大市民熱議。飼料大王林茂根想購置一處老洋房,並向多家中介描述房屋需求,房似錦最終找到向公館,經帶看後林茂根表示願意購買。在房似錦居間下,雙方達成交易意向。眼看交易即將實現,誰知飼料大王林茂根耍賴,“跳”過安家中介直接與向公館產權人簽訂購房協議,即房似錦被“跳單”了。

所謂“跳單”,又稱“跳中介”,並不是法律術語,通常認為指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中經常發生的委託人通過居間人的居間行為得到相應的信息或服務後,避開該居間人直接或通過其他居間人與第三人訂立了買賣合同,並拒絕對該居間人支付約定的居間報酬的行為。因此,“跳單”行為實踐中又可分為私下締約型和另行委託型。另外,根據“跳單”的主體又可分為賣方跳單、買方跳單、雙方跳單。

對於“跳單”行為的認定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是否存在一個真實有效的居間合同;2、居間人是否積極履行義務;3、委託人是否利用了居間人提供的交易信息或媒介服務;4、委託人是否私下與第三人締約或另擇居間人締約;5、居間人的居間行為與委託人最終締約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根據上述條件,衡量是否“跳單”的關鍵是委託人是否利用了居間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或居間人提供的媒介服務,繞開居間人直接與第三人締約或者通過其他中介締約,如果是,則認定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實踐中,對委託人另行委託其他中介締約是否構成“跳單”爭議較大。但對於委託人繞開中介私下成交的情形一般可以認定為“跳單”。

結合劇情中的林茂根與房似錦的行為分析,由於雙方之間並沒有簽訂書面的中介協議,但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居間合同法律關係,且房似錦提供了帶看房源等居間服務,林茂根利用了房似錦提供的交易信息及媒介服務,最後為了逃避中介費,繞開房似錦直接與賣方達成交易協議。林茂根的行為即構成房產中介服務市場的“跳單”行為。

由於現行《合同法》對於中介服務市場中的“跳單”行為欠缺規範,是導致“跳單”現象頻頻發生的原因。針對中介服務市場中經常出現的“跳單”現象,即將通過的民法典草案第965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針對委託人的“跳單”行為,《民法典草案》規定中介人有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報酬。因此,從立法層面上確立了委託人的“跳單”行為系違約行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是通過對這種擾亂中介服務市場的不誠信行為進行規制,倡導社會樹立誠信意識、規則意識,促進中介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此,提醒房似錦在內的房產中介從業者,在向委託人提供房產交易信息或提供媒介服務前,儘量與委託人先簽訂中介協議,如委託人為買方的,帶看房之前可以先簽《看房確認單》;委託人為賣方的,可以與賣方簽訂《獨家出售委託協議》。 當然,中介人為避免收益落空,反制買賣雙方可能發生的“跳單行為”,通常會在中介合同中約定“反跳單”條款,即對於出現“跳單”情形時,約定委託人仍應支付中介人中介服務報酬,以保護中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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