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保護少年的你?最高檢張軍檢察長開講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未成年人鉅額打賞主播,家長是否可要求返還?常用的APP比父母朋友更“懂你”,是否有風險……9月4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在北京二中開講法治公開課,用生動的案例講述了“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北京市16區的師生代表通過視頻連線方式在“雲端”聽講。今天,隨教育小微一起來“聽課”——


  

民法典如何保護少年的你?最高檢張軍檢察長開講


  非常高興再次來到二中,與大家面對面交流。我們剛剛共同經歷了有史以來最短的學期和最長的假期。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指揮、親自部署的疫情防控人民戰爭,讓熱愛生命、自主自律、誠信互助、親情關愛、公平法治這一切拉得與我們更近,感受更加具體和真實。同學們作為“準大人”,是不是也在思考一些問題: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實踐中,我應扮演什麼角色?我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責任是什麼?我們遇到了那麼多線上線下好與壞、正與誤的判斷、爭論……我為什麼這麼看、那樣想?等等。


  前兩次法治課,我和大家分別交流了如何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衛者和未成年人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四大保護”的問題。在同學們新學期開學之際,我想結合剛剛頒佈不久的民法典,和大家共同探討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


 

 01 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書,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民法典是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規定了我們每個人從呱呱墜地到結婚生子、死亡,從柴米油鹽到衣食住行的權利。胎兒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法典規定了胎兒繼承;同時規定了死者姓名、肖像、名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財產權利。


  近些年,有人肆意詆譭英雄烈士,歪曲民族歷史、黨史、國史,邱少雲、黃繼光、狼牙山五壯士、劉胡蘭、雷鋒等都被抹黑。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種詆譭均屬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民法典確是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民法典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的基本價值和理念是什麼?立法的宗旨、目的是什麼?


  首先,引導人們向上、向善。民法典第1條開宗明義地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其中,成為民法的基本準則。我們就要共同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國家,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做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公民。北京二中源於1724年的清朝左翼宗學,至今已有近300年的文化傳承和歷史積澱,是全國知名老校。校訓是出自《禮記·學記》的敬業樂群。誠如校訓是一個學校的靈魂,民族精神則是我們民族的靈魂。希望同學們嚴守二中校訓的同時,深刻領悟民法典蘊含的法律精神、時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將個人理想、校訓與民法典價值理念融合在一起,昇華自己的理想信念,為民族復興貢獻力量。


  其次,民法典引導人們誠實守信。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論語》說,“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家無信不和,國無信則衰”。沒有誠信,寸步難行。誠信是一個人最寶貴的品格,不管我們是在學校讀書,還是將來參加工作走向社會,都要做到誠實守信,做一個頂天立地的人。


  再次,民法典引導人們堅守公平正義。同學們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報道應該也會關注到,近年來“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見小偷追不追、碰到搶劫管不管、人掉水裡救不救”,有人霸凌低年級未成年人同學要不要管?不時成為社會熱點。


  【案例】有這樣一個案例。72歲的齊老太因頭暈到藥店買藥,藥店經營者孫某給老人服用硝酸甘油,因老人突發心臟驟停,孫某又對其實施了心肺復甦術。後經醫院診斷,其行為導致老人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和低鉀血癥。齊老太家屬將孫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


  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民法典第183條還規定了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損的責任承擔與補償辦法,見義勇為的施救者受到了損害,被救者應當給予補償,換句話說“如果救了別人、傷了自己,這叫救不白救、傷也不白傷”。這就是公平正義的規則保障!當然了,我們鼓勵大家勇於承擔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但同學們作為未成年人,首先要保護好自己,量力而行,救助他人要避免自己受傷。同時,也可以通過報警、呼喊大人、維持救助現場秩序等多種方式,幫助他人擺脫險境。


  最後,民法典引導人們厲行節約、保護環境。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最近,習近平總書記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為作出重要指示。我國古人也常說“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一粥一飯當思來之不易,半絲半縷恆念物力維艱”。大家在生活中有沒有做到勤儉節約呢?習近平總書記的諄諄教誨,民法典有明確規定,中華傳統文化有要求,我們必須做到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否則,也是違法。


  除了法律價值、理念的引導,民法典對社會生活的規範主要體現在七編(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1260個具體條文中。舉個例子來說,在疫情期間,線上學習成為主要方式,老師們成為“網紅主播”,同學們成了忠實粉絲。同學們在感受網絡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也體會到了虛擬世界與現實社會的緊密聯繫。每天線上學習,線下寫作業;課餘時間,部分同學還休閒參與網絡遊戲;有沒有同學在看網絡直播時,給過主播打賞?


  【案例】前段時間,天津就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例。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16歲的小劉三個多月打賞某主播近160萬元鉅款。父母得知後,萬分焦急,多次向網絡平臺索要,遭對方拒絕。官司打到了法院,經和解,平臺返還全部打賞。


  這個案子,大家可能都驚訝於子女動用了父母這麼多的錢財;但大家也要思考,為什麼直播平臺與父母為是否返還打賞存在法律爭議?這就需要到民法典中去找依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貫穿民法典始終。未滿8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網絡打賞行為無效,監護人有權要求返還。8週歲以上的,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還沒有經濟收入,用父母的錢打賞?必須父母同意。這就是受限制的民事行為。滿18週歲是成年人,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民法典如何保護少年的你?最高檢張軍檢察長開講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共青團中央、教育部等部門有關負責人與北京二中師生代表聆聽授課。


  02 民法典是一部護身寶典,明確了未成年人的權利義務


  掃碼買一瓶飲料,就是簽約履約行為;乘地鐵或公交來校上學,就是與地鐵或公交訂立並履行運輸合同的過程;用手機下載APP,就簽訂了一份授權的格式合同,等等。民事行為無處不在,是我們學習、生活的基礎活動。民法典格外關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專門設立各種特殊保護規定,“特別的愛給特別的你”。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一說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有的同學洋溢著一臉的興奮,對,我們太需要了!民法典首次將人格權獨立成編,也被稱為最大的創新和亮點之一。大家想一想,人格權究竟包括哪些權利呢?根據民法典第990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就說說姓名權。同學們都知道《百家姓》吧,大家是不是大部分都隨爸爸的姓?有多少是隨媽媽的姓?有多少是爸爸媽媽的姓加起來的?有沒有未隨爸媽姓,另選一個姓的呢?這樣做可不可以?


  【案例】前幾年,山東濟南的呂先生、張女士夫妻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詩意名字,叫“北雁雲依”,飽含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願。落戶時,派出所提出名字不符合戶口登記條件,認為孩子必須隨父姓或母姓,即姓呂或姓張,拒絕登記。呂先生起訴到法院。


  這官司怎麼判呢?還挺複雜的,因為當時沒有民法典,民法通則、婚姻法只規定公民的姓名可隨父姓或母姓。後來立法機關作出立法解釋,明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支持“北雁雲依”這個名字。2017年,司法部門將該案作為指導性案例,提出不支持隨意選取甚至自創姓氏,以免引起社會關係混亂。


  【案例】另,西安有個小姑娘姓王,取了四個字的名字,和一款遊戲的名字一模一樣,大家能猜到,“王者榮耀”!這個名順利落上了戶口。是因為她父親姓王,隨父姓,雖然感覺有些不合適,但這並不違法,也不損害社會管理。


  民法典對姓名權作出新規定,跟誰姓也有了更大的空間。第1015條規定,除隨父母的姓外,還可以跟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比如奶奶、姥姥,如果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長大的,也可以跟撫養人的姓氏。最後,還規定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這也反映了我們國家對公民姓名權的保障和法治的進步。


  同學們是不是都有青春期的小秘密?可能很多同學還把它寫到了日記裡,不想被別人看到,這就是民法典規定的隱私權。生活中,同學們用手機上網時,是不是下載了很多APP?大家是否發現,這些APP越來越智能,就跟量身打造的一樣?只要搜索過的東西,相關推送馬上就會過來。消費記錄被購物APP分析,出行住宿被旅行APP掌握,行車線路也被導航APP追蹤,在這些APP面前,你喜歡購的物、追的劇、看的視頻、玩的遊戲,甚至你的興趣愛好等小秘密,APP都一清二楚,甚至比你的父母、朋友都“懂你”。


  同學們想過沒有,這些APP給我們帶來很大便利的同時,也給個人信息保護帶來了很大隱患和挑戰?一旦這些信息被洩露,後果難以想象。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我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都是我們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今年7月24日,工信部曝光了包括大家經常使用的“去哪兒網”、“賓果消消消”等在內的58款侵害用戶個人信息的APP名單,責令限期整改。針對教育類APP涉黃及私自收集個人信息等問題,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向所屬中小學校發出預警及排查建議,並聯合區教委向全區97家中小學、16萬名學生家長髮出排查通知,截至8月初,已收到家長電話或書面反饋40餘件,不少家長反映已卸載相關軟件。


  其中,一位家長反映有一款繪畫APP內置社交功能,其8歲女兒受他人誘導,按照對方要求發送了裸體照片及視頻。經檢察機關審查,對方已涉嫌猥褻兒童犯罪,遂建議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取證,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所以,大家要自覺養成保護個人信息、不得侵犯、洩露他人信息的意識,防止自己被侵害和有意無意的侵權違法。


  未成年人的家庭權利


  家是社會的最基本細胞。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民法典第1043條對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作了規定。


  【案例】舉一個例子。家在北京的李某和王某大學畢業後,於今年7月份結婚,邀請近親屬參加結婚儀式;碰巧8月份,北京面向“無車家庭”一次性增發2萬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要求以家庭為單位參與,為了增大中標幾率,李某和王某便把所有邀請的近親屬都以一個家庭報了名。


  同學們思考一下,“近親屬”與“家庭成員”是一個概念嗎?對了,近親屬的範圍要大於家庭成員。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李某和王某而言,邀請了近親屬——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參加結婚儀式。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據此,李某和王某申請小汽車指標,只能填報自己和父母,如果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他們共同生活的,才可以填報。否則,即使中標,也無效!


  民法典重視家庭建設。第1043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這不單單是家長的義務,同樣作為家庭成員的孩子們,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具體講,第1068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未成年子女來講,教育是父母的權利。“不用你管!”?不行,父母依法有權利管。對於社會來講,教育、保護則是父母的義務,不能說孩子造成的損害,“我不管”。


  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


  目前,有許多未成年人可以參加演出或組成樂隊,他們演出或組隊時的年齡可能不到18歲,在成年之前,唱歌、演出是有收入的。歸誰呢?對!財產歸他們自己所有,也就是說,未成年人是依法享有財產權的。


  民法典第19條規定,8週歲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未成年人實施的只掙不賠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有效。比如說,繼承、贈與,或者通過與自己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勞動獲得的勞務收入。再比如說,我們二中有的同學正在寫書或者文章,有的已經正式出版或者發表,獲得了版權與稿費;有的同學還有科技發明並取得專利,因知識產權而帶來收入,也是我們的合法財產。民法典第3條明確對公民的財產權利依法保護,包括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同學們聽說過“校園貸”嗎?有的同學為了得到心儀的手機、ipad、電腦等,揹著家長通過網貸平臺借款。還錢的時候,對方卻要求翻幾倍甚至翻十幾倍的還款金額,這時候我們該怎麼辦呢?


  【案例】因校園貸而引發的案件時有出現。曹某某為謀取不法利益,將目標放在社會經驗尚淺、抵抗不良誘惑能力較差的中學生身上,張某某等多名在校中學生先後從曹某某處高息貸款。曹某某通過恐嚇、猥褻、辱罵等方式索要高息,甚至還以拍攝並公佈裸照相威脅,嚴重侵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


  檢察機關對“校園貸”案件予以嚴厲打擊,民法典針對實際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也作出回應。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行為,要求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個規定同學們瞭解是多少嗎?最高利率原是可以達到36%;8月18日,新近修訂的司法解釋規定不得超過15.4%,超出此標準即認定為高利貸,大幅降低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保護標準。


  這個案例就是要告訴大家,“校園貸”離我們並不遠。大家正處在學知識、長本領的年紀,要自覺養成正確的價值觀、消費觀,不要過於追求物質消費、盲目攀比,更要防止陷入各種非法消費借貸的陷阱。一旦難以脫身,必須報告老師、告訴父母、向公安機關報案。借貸者無罪,非法放貸者違法,有的構成犯罪!


  未成年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權利


  民法典第130條給了我們極大的保障,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但同時,第131條、第132條也告訴我們,行使權利要依法、守約,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案例】2019年7月,某小區發生一起意外,未成年人小王將一個滅火器從7樓推落,砸中正在1樓曬東西的住戶袁某某,致其死亡。因小王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經濟收入,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法院判決小王的父母賠償78萬餘元。


  小王這一看似玩笑的舉動,卻給對方和自己的家庭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同學們可能會問,我是未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我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責任。該條同時規定,未成年人有財產的,先從未成年人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再由監護人承擔。所以,同學們要切記,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在行使權利時,要把握好邊界,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


  

民法典如何保護少年的你?最高檢張軍檢察長開講


  北京市平谷中學分會場。


  03 民法典是一部共同約定,凝聚起保護未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怎樣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幫助和保護,讓孩子們在陽光下健康成長?讓我們來看看民法典除了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依法守規行使自己的權利,還設定了哪些民事法律制度,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專門的保護?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怎樣用好民法典,共同保護好“少年的你”。


  未成年人監護和法定代理人制度


  【案例】前段時間,有個女童(4歲)父母離婚後,被生父和同居女友毆打致傷住進急救病房昏迷不醒,令人揪心。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對女童父親及女友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隨即,受虐女童生母張某某訴請法院變更撫養權。鑑於受虐女童急需救治費用,且家庭困難,檢察機關第一時間召開司法救助聽證會,決定給予6萬元的國家司法救助金。該女童已脫離危險,正在康復中。


  這就涉及到了監護、法定代理人和撫養權制度。民法典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這是天生的、排在第一順序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者其他人擔任。


  有的同學可能就問,在這個案件中,女童的父母離婚了,母親不與她共同生活還有監護權嗎?這是肯定的。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可能改變的是撫養權。民法典第36條規定,只有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危困狀態的,才能撤銷監護權。


  本案中,女童父親對女兒實施犯罪行為,應撤銷其監護權。之後,他就“一身輕”了嗎?法定責任他不能擺脫。民法典第37條規定,即使在監獄服刑期間,仍然要負擔撫養費,如果服刑期間沒有財產和收入,出獄後還要補上。也就是說,撫養是權利也是責任、義務!


  還有的同學問,監護權撤銷以後還可以恢復嗎?民法典第38條規定,撤銷監護人資格後,如果確實悔改了,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意願前提下,恢復監護人資格。但有例外,就是對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除外。本案女童父親的監護人資格不能恢復。假設履行監護職責中,被害女童生母張某某為疫情防控或者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無法到醫院照護,該怎麼辦呢?這個民法典也想到了。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第34條第4款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這就解除了被監護人與監護人的後顧之憂。當然,疏於職守造成嚴重後果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教育機構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責任


  對於學生來講,在學校待的時間,是僅次於家的地方。學校不但要教書育人,還要盡到管理職責。民法典對此也做出了特別規定。


  【案例】有這麼一個案例。劉某、胡某均為某小學學生,上體育課期間,老師在操場指導一些學生訓練,劉某、胡某與其他學生在籃球場邊自由活動,該區域沒有老師看管。胡某從背後推了劉某一下,劉某撞到球架立柱上牙齒受傷,先後到醫院治療多次,支付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6300餘元。劉某要求學校、胡某及其監護人賠償上述費用及後續治療費用。這個責任該怎麼來分配?法院最終判決,學校、胡某及其監護人分別承擔了一定比例的責任。


  本案發生時,劉某、胡某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


  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不需要學生或者家長證明,而是需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來證明,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才不需要負責任,舉證責任在校方!民法典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疑由侵害方承擔賠償責任,只有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才需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這裡的舉證責任需要由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來承擔。這就教育廣大同學們,嬉笑打鬧要注意分寸,防止對他人造成傷害。同時,民法典還規定“自甘風險原則”,即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者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原則上,足球、籃球、自行車等運動項目自身存在一定風險,參與者都是明知的,不能因為隊友的正常運動行為受傷而主張侵權賠償。大家是大孩子了,人身安全,首先是要自己注意。


  借這個機會還要特別強調一下:綜合運用民法和刑事保護方式,預防和懲戒惡性校園欺凌、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一直為學校、社會和學生及家長高度關注。2017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共批捕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8609人,提起公訴13430人。同學們要增強防範意識,自己被害或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要及時向學校、警方報告,決不能隱、忍,害怕不敢告訴!那隻會助長違法犯罪,使其更囂張!


  近年來,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態勢,有的案件後果嚴重、影響惡劣。最高檢與教育部、國家衛健委等8部委聯合出臺《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推動解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發現難、發現晚等問題,與公安部、教育部共同推動教職員工入職前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努力把潛在的“大灰狼”拒之校園門外。


  要特別向同學和家長們指出,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有的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自己或者家長往往不敢、不願尋求法律保護,有的長期隱瞞受侵害的事實。部分受害人成年後掌握了法律知識,打算尋求法律保護,卻被告知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造成終身遺恨!


  對此,民法典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是自受害人年滿18週歲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給了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比一般為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更長也更為合理的尋求法律保護的機會。立法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也是對潛在的違法作案人的威懾和警示,不能因為孩子年幼無知就伸出罪惡之手,為未成年人築起了安全屏障。


  古語講,“天下難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唯一參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全過程的政法機關,將多措並舉,不折不扣把實施民法典貫穿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始終,與老師、廣大同學和家長們一起,共同守護、見證同學們的健康成長,成為未來祖國建設的棟樑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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