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础知识——夫妻财产的认定

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

益和处分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婚姻法》规范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法定财产制,其中夫妻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个人财产制、夫

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以同时并用。

房地产基础知识——夫妻财产的认定

二、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采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

别所有的制度。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

分共同所有。约定的内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夫妻不得利用财产约定逃避应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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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夫妻法定财产制

(一)夫妻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房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1)一方的婚前的房地产。婚前房地产是指一方于婚姻登记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产。

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房地产基础知识——夫妻财产的认定

为了更加明确夫妻之间的房产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

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

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

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除外。

(6)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首

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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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财产制

依据《婚姻法》,除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及依法应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的房地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

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

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则属于

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做出重要决定,如出卖房产,

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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