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檢察官會議如何實施?

檢察官會議的構成

臺灣地區“法官法”第91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的檢察官組成。具體說,“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總長”、該署全體實際辦案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以及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由各級檢察署檢察長、全體實際辦案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總長”主持;“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以及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代理。檢察官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可以不召開。必要時,可以由會議主持人或全體實際辦案的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加開臨時會。(§2)

檢察官會議的職權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的議決事項(職權)包括:一是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的建議事項。二是檢察官考核、監督的建議事項。三是“法官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的建議事項(關於職務上的事項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者對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的檢察官加以警告)。四是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的建議事項。五是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的事項的建議事項。前述各事項的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的檢察官、主任檢察官。(§3)

決議的表決及議決要求

檢察官會議對“檢察總長”、檢察長提交複議事項所作出的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檢察官會議成員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他議決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檢察官會議成員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決議的表決,由主持人視決議事項的性質,酌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的決議有意見時,可以交檢察官會議複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變更。(§4)

檢察官會議的出席要求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因故不能出席該署檢察官會議時,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檢察官受託代理一人為限。委託代理出席的人數,不得逾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的,以抽籤方式決定。(§5)

檢察官會議的會前準備

會議召開前,幕僚人員應將主席核定的會議議程及提案事項分送出席人員。但經核定為應秘密的議案,可以到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會議結束實時收回。因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的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的,經主席核定後,可以編列臨時議程,在開會時分送。遇有緊急議案,經主席許可,可以在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6)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提議召開會議時,應以書面載明提案內容交付幕僚人員報送主持人核定後提出。(§7)

檢察官會議的迴避

開會時,除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的建議事項和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的建議事項外,出席人員對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的事項,應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可以由其他出席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不計入應迴避的議決事項決議時出席人數)。(§8)

檢察官會議議程

檢察官會議議程分為七個環節(§9):

一是主持人致詞;

二是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內容;

三是報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四是提案討論與決議;

五是臨時動議;

六是主持結論;

七是散會。

檢察官會議的列席

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官會議因討論提案所必要,可以經主持人的核定,邀請會議成員以外的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列席人員說明或陳述完畢,即請退席。但經主持人核定在場參與討論的,可以延至議案表決前退席。(§10)

檢察官會議的會議記錄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提案性質毋庸記載的,不在此限)(§11):

一是會議次別、開會日期及地點;

二是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及職稱;

三是主持人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是請假(缺席)者的姓名;

五是提案內容與決議情形;

六是與提案相關的附件名稱及數量;

七是“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的決議有意見而載明理由變更決議之書面;

八是其他應記載的事項。

會議紀錄應在“檢察總長”、檢察長核定後發送予所有出席人員,並在下次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經幕僚人員宣讀後,提請主持人裁示更正。但依提案性質,經“檢察總長”、檢察長核定的,毋庸發送。

檢察官會議的保密準則

檢察官會議的列席人員及幕僚人員就會議中涉及檢察官個人能力、操守、職務評定及行政監督處分具體個案的內容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的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像。違反規定的,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12)

檢察官會議事務工作的辦理

會議議程的編訂、會議資料的發送、會議紀錄的製作、宣讀議程與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及其他與會議相關的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文書科辦理。(§13)

臺灣地區於2012年6月15日製定了“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並於當年7月6日施行。2019年7月5日為配合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的相關規定,又進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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