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002203 證券簡稱:海亮股份 公告編號:2020-008

債券代碼:128081 證券簡稱:海亮轉債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一、擔保情況概述

2019年2月20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海亮股份”)第六屆董事會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為子公司銀行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本議案已獲得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為海亮控股申請1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綜合授信額度無償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9年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於公司為子公司銀行授信提供擔保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13)。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屆董事會召開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為控股子公司融資提供一攬子擔保的議案》,本議案已經獲得公司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為香港海亮銅貿易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海亮”)、香港海亮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海亮銅業有限公司、浙江科宇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海亮(安徽)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海亮”)、廣東海亮銅業有限公司、海亮奧托銅管(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亮奧托”)、成都貝德銅業有限公司、重慶海亮銅業有限公司、新加坡海亮金屬材料有限公司、HME Copper Germany Gmbh(以下簡稱“德國海亮”)、Hailiang Netherlands Holding B.V.、KME Brass Italy SpA(以下簡稱“KBI”)、KME Brass France SAS(以下簡稱“KBF”)、KME Brass Germany GmbH(以下簡稱“KBG”)等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過79億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綜合授信額度無償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以及香港海亮為德國海亮、KBI、KBF、KBG等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過10億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綜合授信額度無償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9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於為控股子公司融資提供一攬子擔保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32)。

2019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屆董事會召開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為全資子公司銀行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為滿足全資子公司香港海亮日常經營發展需要,同意公司在原有對香港海亮的擔保額度的基礎上,為香港海亮融資新增2,100萬美元擔保額度。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9年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於公司為全資子公司銀行授信提供擔保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71)。本次擔保系公司為合併報表範圍內全資子公司的新增擔保,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擔保進展情況

(一)2020年3月12日,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銅陵分行(以下簡稱“中行銅陵分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2020年皖銅中銀司保字006號),約定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安徽海亮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間與中行銅陵分行因辦理授信業務簽訂主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債務提供最高額保證,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上述擔保額度在公司股東大會審批的擔保額度範圍內。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截至本公告日,該《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實際發生擔保金額為人民幣0元。

保證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銅陵分行

被擔保人:海亮(安徽)銅業有限公司

1、保證最高限額:人民幣貳億元整

2、保證範圍:在本合同第二條所確定的主債權發生期間屆滿之日,被確定屬於本合同之被擔保主債權的,則基於該主債權之本金所發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也屬於被擔保債權,其具體金額在其被清償時確定。

3、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4、保證期間: 2020年3月12日-2021年1月20日。

(二)2020年4月13日,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行中山分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2020年保字第44 號),約定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海亮奧托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與建行中山分行因辦理授信業務簽訂主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債務提供最高額保證,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1,100萬元。上述擔保額度在公司股東大會審批的擔保額度範圍內。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保證人(甲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乙方):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擔保人:海亮奧托銅管(廣東)有限公司

1、保證最高限額:人民幣壹仟壹佰萬元

2、保證範圍:本最高額保證的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墊付的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等)、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3、保證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4、保證期間:⑴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按乙方為債務人辦理的單筆授信業務分別計算,即自單筆授信業務的主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債務人在該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後三年止。⑵乙方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三年止。展期無需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⑶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乙方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後三年止。

四、累計對外擔保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對外擔保總額為10億元,佔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12.45%,均系公司為控股股東海亮集團提供的擔保,實際控制人馮海良先生為上述擔保提供了反擔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擔保總額為47.16億元,佔公司 2018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58.74%。

以上擔保均符合中國證監會等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存在違規對外擔保、逾期對外擔保、涉及訴訟的擔保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承擔損失等情形。

五、備查文件

《最高額保證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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