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觀點: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院司法觀點: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係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3、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4、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6、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案件案由。
  7、對於案由名稱中出現頓號(即“、”)的部分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由,應當根據糾紛發生的具體水域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最高院司法觀點: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281號


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利明泰公司訴請確認增資擴股行為無效是基於認為該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本案的案由應確定為侵權糾紛。


利明泰公司一審的兩項訴訟請求原為確認隆僑公司、九策公司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並恢復原狀,以及確認隆僑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並吸收股東的民事行為無效並恢復原狀。鑑於本案所涉股權變更行為系增資擴股,而非股權轉讓,在一審庭審法庭調查階段,經法庭釋明,利明泰公司放棄原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原第二項訴訟請求為確認案涉增資擴股行為無效。一審法院根據所查明案件事實進行釋明後,利明泰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的通知》中“

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要求。盛康達公司、隆僑公司、九策公司主張利明泰公司無權變更訴訟請求、一審法院違法受理案件,缺乏法律依據。


來源:山東高法、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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