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跳單”成交 可以不付中介費嗎?

熱播的《安家》中,有這樣一個情節引起了不小的爭議:林老闆想在上海買一幢老洋房,房似錦通過努力終於幫他找到了心儀的房子,並介紹他與房主見了面。本以為終於談成了大單,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林老闆竟然揹著房似錦,私下與房主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也就是業內通常所說的“跳單”。而林老闆的理由是,“雙方沒有簽署過書面委託的中介合同”。

那麼,真的像劇中所演的那樣,買方沒和中介簽署書面合同,就可以“跳單”嗎?中介是否能追究買方責任呢?

買房時“跳單”成交 可以不付中介費嗎?

解答:

針對上述問題,法務專業人士指出,即使買方沒和中介簽訂書面合同,但其“跳單”行為仍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事實上,什麼情況下“跳單”應承擔法律責任,不僅是房似錦和林老闆,現實中很多人也都存在法律認識誤區。對此,法務專業人士認為,需要釐清以下三大誤區。

口頭形式的中介合同也可成立 同樣具有效力

誤區一:房似錦沒有與林老闆簽署書面合同,他們之間就不構成中介合同關係,要求林老闆支付報酬和費用就“師出無名”嗎?

“《安家》中的案例,實際上屬於對非書面中介合同的誤讀。”法務專業人士表示,中介合同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要式合同,不必侷限於書面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雖然,《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16條中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並非法律或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對於房產中介合同來說,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可以成立,只要各方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就可以。

同時,不採用書面形式也並不影響中介合同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即使未採取書面形式,而是採取口頭形式訂立,房產中介合同也應成立且生效。所以,《安家》中林老闆因“雙方沒有簽署過書面委託的中介合同”而拒付中介費,理由是不成立的。

而從合同履行角度來看,作為中介方,房似錦已經履行了推介合適的房源並引薦房主洽談的主要義務,而作為委託方的林老闆顯然也接受了房似錦的中介服務,在看房滿意後又和房主見面洽談。那麼,依據法律規定,中介方與委託方之間的中介合同就已經成立了,房似錦不會因為未簽訂書面的《中介協議》,就無法要求林茂根承擔違約等法律責任。

買方有權解除委託合同,但需賠償中介損失

誤區二:就算簽訂了中介合同,但房似錦未最終參與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且不存在或無法證明雙方簽訂“禁止跳單”條款,林老闆就可以不支付報酬或承擔違約責任嗎?

答案是否定的。法務專業人士表示,《合同法》第410條、《民法典(草案)》第933條都規定了關於委託合同任意解除權,但同時也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了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都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如果是有償委託合同的話,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可以獲得的利益。

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草案)》的第965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這就將“跳單”後中介人請求支付報酬的權利上升到法定層面,大大加強了對中介人的保護,即使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中介人依然可以要求“跳單”的委託人支付中介報酬。

是否獨家房源,與“跳單”違約責任沒有直接關係

誤區三:“非獨家房源信息”的中介機構,就無權主張“跳單”行為構成違約嗎?

劇中房似錦在與林老闆溝通“跳單”問題時,強調房源是她獨家開發的,這也引起不少人的疑問,在認定買方“跳單”的違約責任時,獨家房源和非獨家房源有區別嗎?

法務專業人士表示,無論是否屬於獨家房源,只要中介有證據證明,委託人接受了中介的服務,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中介就有向委託人要求報酬或合理開支的請求權。

同時,如果某一中介機構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提供的房源信息或服務有別於買方最終支付報酬的中介,而買方正是依此才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其也有權向買方主張報酬及合理支出。

此外,如果中介機構有證據證明,買房人與其最終選定的中介存在惡意串通,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達成中介合同,故意逃避給該中介機構支付報酬的,其也可以向買方主張報酬請求權。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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