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皇權”,細品古代赦免制度,當真免受罰嗎

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皇權”,細品古代赦免制度,當真免受罰嗎

1912年中國結束清王朝的統治之後,封建制度才正式從中華民族的歷史上退出政治舞臺的,中華民族也才正式走上了法治的道路。但是在中華民族封建社會時期,“法治”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在這種“法治”裡摻雜著“人治”。其中的“赦免”就是“人治”的具體表現。

古代歷朝的“赦免”出現次數數不勝數,主要以民間傳統習俗、制度性規定以及封建王朝統治者個人意志為由,其中尤以王朝統治者的主觀意志為其主導,因此相較於現代社會的“赦免”,古代封建時期的“赦免”制度內涵更為豐富,不僅是王朝中央集權的表現,極富專制色彩,同時還反映了統治階層為協調、緩和社會與中央衝突關係而施行的統治策略。

今天大家就來跟隨筆者一塊看看中國古代皇權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種種表現以及皇權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一、赦免制度起源及其發展

(一)赦免制度的歷史

關於“赦”的考究,據許慎所著《說文》記:“赦,置也”。“置”本義為“赦罪”、“釋放”,於古文中亦作同義解釋,如《漢書·尹賞傳》中“見十置一”的“置”,也即是“放也”。“赦免”一詞,也可以解釋為“恩宥”,也即是“降恩寬宥”。這是圍繞赦罪、釋放建立起來的赦免制度,則泛指國家對犯法之人減輕或免除其應受懲處的一種刑法制度。

相較於現代理性的法治社會,過去歷朝歷代的“赦免”制度充滿了非理性的封建專制色彩。著名法學專家高銘暄先生如是說:“中國古代的赦免制度,用更精確地語言表達應說其是封建統治階級帝王對罪犯施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處置的一種恩賜,與現代赦免制度最大區別即在於‘赦’由誰宣告。”

(二)赦免的發展進程

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皇權”,細品古代赦免制度,當真免受罰嗎

早在商周時期,就中華民族已經出現了“赦免”這一說,但是商周時期的“赦免”是建立在法制層面的,也就是說,在商周時期是否能夠赦免,還是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則是不能赦免的,所以商周時期的“赦免”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赦免”。

關於秦朝的“赦免”,《史記》中有記載:“始皇,上樂以刑殺為威天下畏罪持祿,莫敢盡忠。”我們都知道,秦朝的法律是比較嚴苛的,在秦始皇在位時期,並沒有頒佈過任何的赦免命令。不過到了秦二世胡亥統治的時候,由於陳勝吳廣大軍壓境,在一群大臣的建議之下,才頒佈一項赦免命令,即赦免驪山的罪犯,讓他們操練成部隊,用以抵禦陳勝吳廣的叛軍。

赦免制度到了唐宋時期的時候,發展的就已經相對完善了,成為了唐宋時期統治者來表達皇權意志、推行施政綱領的有力手段。比如在武則天登基皇位的時候,就頒佈了一系列的赦免命令,讓百姓感受到

“皇恩浩蕩”,俯首稱臣。宋朝的趙匡胤登基之後,赦免更是成了家常便飯,即一直維繫著“三年兩赦”的常態。

明清時期的法律也是比較嚴苛的,尤其是對貪官汙吏,所以由統治者意志決定的赦免制度就成了典型的“法外開恩”。赦免與不赦免全部都是統治者根據自己的決定所頒佈的,所以有著極強的人為性,此外,明朝的赦免制度是與前朝歷代不同的,因為它是按照層級的不同,設定有不同的儀式,所以它也備受明朝統治者的重視。

二、中國古代赦免制度的種類

(一)大赦

大赦的頒佈多數因朝代更替,新朝廷為了安定民心所實施的,或者是統治者家族有極大的喜事,為了能夠昭告天下、普天同慶所實施的。與其他幾種赦免的命令相比,大赦所涉及的範圍更廣,即不管是犯罪時間、什麼罪行、罪行是輕是重,都可以納入赦免的範圍,且都可以得到減輕或者是免受刑法的赦免。

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皇權”,細品古代赦免制度,當真免受罰嗎

(二)特赦

特赦通常基於極為特殊的原因,由王朝統治者以詔曰的形式頒佈,用以赦免某一犯罪之人的某一罪行。通過宋朝的王安石所作的《謝免南郊陪位表》中的“伏蒙陛下特赦尤違,曲垂念聽。”我們就可以知道當時“特赦”的內涵、標準和條件是與當代的“特赦”在一定範圍內是重合的。

除此之外,我們在看古裝宮廷劇的時候,經常會看到大臣在跟皇上說事的時候,如果有什麼冒犯皇上的話,都會先請皇上赦免其欺君之罪或者一些其他的罪名才敢說想要說的話。其實這就是一種“特赦”。

(三)曲赦

曲赦也是王朝統治者的“法外開恩”,但相較於其他赦免類型,曲赦有著明顯的地域性,並非大赦天下的那種赦免,而是僅適用於某一特定地區特定罪犯的赦免。常見於當某地遭受嚴重自然災害之時,統治者為防動亂、降低人口減少帶來的負面影響,而以敕令形式頒佈的特赦令。曲赦有著極強的目的性,一是為了安撫民心,博得百姓盛譽,二為緩解某地監獄供養負擔,以維繫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三、赦免制度的底線——什麼樣的罪惡是不可饒恕的?

(一)首先是“十惡”不赦

動盪時期,赦免頻繁。然而,在局勢安定,天下太平之時,封建王朝統治者對赦免便有了更多考慮和思量,不僅是赦免次數的限制,還有了赦免對象的限制。民間俗稱的“十惡不赦”即是其中的典型。所謂的“十惡”,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皇權”,細品古代赦免制度,當真免受罰嗎

(二)為何“十惡”不可赦?

這就可以來細細分析,所謂“謀反”,指凡以任一行為反抗至上皇權、對抗王朝統治的,均以謀反論處,不赦罪、不免罪;謀大逆,指凡有蓄意、預謀毀壞皇族宗廟、皇室山陵、皇家宮闕的行為均按謀大逆斷之,從重論處;謀叛,指凡本朝任一官職、官階人員,有背叛朝廷、投奔外戚、投降偽政權的行為,均以謀叛論處,重者禍將牽連族人。

惡逆,指凡有毆打毆打、謀殺尊親屬的行為,均以惡逆論處,不予赦免;不道,指凡有殺無死罪者、或殺人後而肢解的行為,均以不道論處;不大敬,指凡對無上皇權帝王人身、尊嚴等有侵犯之意的行為,均以大不敬論處。

不孝,指子女不事父母者,一律不得赦免;

不睦,指氏族親屬之間,相互侵犯、傷害,均按不睦論處;不義,指凡有侵犯、詆譭非血緣尊長的行為,視作不義之舉;內亂,即指家族內部的犯奸行為,一律不在赦免之列。

(二)與“十惡”同罪——貪腐

回溯歷朝歷代,不論當權統治者主觀意願如何左右,抑或赦免條件、標準如何變化,只要是身負官職的人員存在枉法、貪賄行為,均無一例外的被歷代律法和皇權意志剔除在了“浩蕩皇恩”之外。

比如,權利高度集中的商周時期統治者,為約束百官行徑,特別設置了“官刑”,用以嚴格懲治擅闖“貪財好色”、“疏德近佞”、“遊樂狩獵”等禁區的官員,以此告誡天下世人,凡有違禁者,不論官階如何,一律重罪論處不可赦。

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皇權”,細品古代赦免制度,當真免受罰嗎

又比如,憑酷刑嚴律震懾天下的秦朝,也先後推行了大量嚴懲重罰官員的苛嚴規定,一為平定天下,扼殺各地謀反之心,二為強化中央集權,對上下官員施以重壓,類如“職務連坐”、“保任連坐”等制度的施行,不僅使得貪腐涉案官員繩之以法,還將與貪腐官員有職務聯繫、或是曾保薦其任職的一干人等均納入追究範圍,不可饒亦不可赦。

即便是古代律法最為健全的大唐時期亦反覆強調“官吏枉法受財不可赦”,從唐高祖、唐太宗,到唐玄宗、唐肅宗,歷任皇權統治者頒佈的大赦天下詔令,赦免了死罪在內的一干重罪,但諸帝赦令均強調官吏犯貪贓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可見唐朝對枉法貪腐官員的懲治從未手軟。宋承唐制,宋朝不僅再次明確官吏貪贓為“不赦之罪”,還將官員枉法貪腐罪行列為與“十惡”同罪。

四、結語

赦免是一種制度化的寬恕形態,同時,赦免也是一種司法工具。縱觀古代歷朝的赦免制度,基本上都是源於皇權,是

王朝統治者賞予百姓的一種恩賜,帶有十分強烈的籠絡人心與穩固政權的特徵。同時,古代赦免的次數多寡與國家穩定或戰亂亦有著正向關聯,愈是動盪之時,赦免也就愈加頻繁。

由此可知,古代的赦免制度與當代的“赦免”差異顯著,現代法治社會所提“赦免”,旨在進一步優化和促進國家法治建設,倡導人權至善,而古代的赦免制度僅為實現鞏固中央集權、強化皇權統治的政治目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