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原因可遲延還款、還貸嗎?

問: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或信用卡糾紛等案件中,個人或企業以受疫情影響失去全部或部分收入來源為由,提出延期歸還欠款、調減違約金或免除部分還款義務的,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金融借款合同或信用卡等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合同,特別是在電子支付廣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並不屬於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障礙,故在該類金融案件中一般不宜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免責或減輕責任。如借款人確因疫情住院治療等客觀情況致其無法及時歸還欠款,構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處理,但應在相關情況解除後的合理期限內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如疫情確對個人或企業收入造成較大影響的,法院可在相關案件中組織當事人協商,促進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機構關於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適度調整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儘量避免貸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貸”、“斷貸”行為,有效防範金融市場風險。

此外,對金融機構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範圍的部分,依法不予保護。


---------上海高院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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