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容易離職難 合同規定的服務費為啥不兌現?

文/圖 記者 張培

晨報淄博4月20日訊 美團外賣的送餐騎手王先生因為身體原因想離職,卻沒有想象中的那麼順利。他認為自己陷入美團外賣管理方的”套路“,用工合同規定的服務費也難兌現。

4月18日晚,王先生告訴記者,2月24日,他通過網上查詢得知位於張店張桓路中段的美團外賣配送站招聘送餐騎手,2月25日他來到這處配送站與負責人鄭先生簽訂了名為《委託服務包片協議》的用工合同,開始送餐。送餐騎手的工作是按件計費,每送一單餐服務費為4元。

送餐過程中王先生髮現,自己因為身體原因不適合幹這份工作。他把上述情況告知鄭先生並表示想辭職時,對方稱離職需提前60日提出申請。王先生於3月11日填寫了離職申請表。大約10天后,他在送餐過程中又一次出現了身體不舒服的情況,他再次找到鄭先生表示想盡快離職,對方堅稱必須到5月11日才算完成離職,否則其送餐的服務費只能按每單1元結算。

此後,王先生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在認定事故責任時,他查看了自己與美團外賣管理方簽訂的用工合同,上面明確標註了“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另有約定的,以甲方約定的為準。”王先生這才明白,如果自己想離職,只需提前30日提出申請即可。同時,用工合同上還標註著勞務費標準,即便最低的標準也為每單3元。4月17日起,王先生便不再繼續送餐。

用工合同裡有關於“離職前30天通知對方”的規定,為什麼上述配送站又另外做出了“提前60天”的約定呢?4月19日中午,記者來到張桓路中段這處美團外賣配送站,對上述問題,負責人鄭先生表示“合同上確實有‘30天’的規定,但我們現在要求的是提前60天”。隨後,鄭先生拿出王先生填好的離職申請表,上面標註的完成離職的時間為3月11日—5月11日,且有王先生的簽名。

王先生稱,這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按鄭先生的要求填了離職申請表,直到自己看清用工合同才發覺自己被美團外賣的管理方給“套路”了。

鄭先生表示,他是按公司規定來約束送餐騎手。他會將王先生的情況向上級部門積極反映,力爭儘早妥善解決此事。

今天,山東潤普律師事務所蘇建華律師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解除合同時,一方需提前30日提出申請或告知另一方。但王先生已按甲方管理者的要求填了離職申請表,相當於雙方又重新約定了離職時間。合同和補充合同中並沒有提到如提前離職則按每單1元來結勞務費,建議雙方就該細節進行協商處理。

入職容易離職難 合同規定的服務費為啥不兌現?
入職容易離職難 合同規定的服務費為啥不兌現?

王先生與美團外賣管理方所簽訂的用工合同。

入職容易離職難 合同規定的服務費為啥不兌現?

涉事的位於張店張桓路中段的美團外賣配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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