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直播帶貨存在哪些法律風險?一起來了解!

法官提示:直播帶貨存在哪些法律風險?一起來了解!

法官提示:直播帶貨存在哪些法律風險?一起來了解!

疫情期間,不少人會使用各種購物平臺的直播間購物,以此來緩解不能出門逛街的心頭之癢。直播具有互動性強、受眾廣泛等特點,已經是時下非常流行的購物形式。通過直播帶貨存在哪些風險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程雪景以案釋法,提醒大家直播購物時,擦亮雙眼、注意防範交易風險。

案例一:微信買賣交易 直播平臺免責

【案情回顧】

李某在某短視頻平臺某主播的直播間觀看其直播寫字時,看到了該主播出售寫字教程、鋼筆的廣告,遂與主播微信聯繫,達成交易意向並微信付款280元。

收貨後,李某發現鋼筆筆尖出水不流暢,就告知主播鋼筆存在質量問題,該主播同意更換同型號新鋼筆,但後期卻以各種理由拒絕為李某退款退貨。

李某聯繫短視頻平臺所屬公司,要求公司解決此事,但公司拒絕李某的退貨主張,並拒絕提供主播身份信息供李某用於起訴。後李某以該短視頻平臺所屬公司的主播出售“三無”產品、存在惡意欺詐等事實為由,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李某購物損失及三倍賠償共計1120元。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作為直播平臺,為用戶提供上傳視頻、直播互動功能,李某與某主播並未通過涉案短視頻直播平臺的購物鏈接交易,故李某與涉案公司雙方不存在買賣關係。李某與該主播通過微信轉賬交易,雙方建立買賣合同,涉案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對人。故其不是該案的適格被告。法院最終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

【法官提示】

微信交易屬於人對人的交易,未經第三方平臺,交易產品的真實情況、賣家信息等不全,增加了交易風險,且其交易行為難以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規範。因此,建議喜歡通過直播購物的朋友,一定要在知名度較高的網購平臺上,選擇信譽度較高的商家,下單時儘量在平臺鏈接內下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雖然並非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亦非居間人或出租人,而是為交易雙方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主體。上述法條明確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被侵權的消費者在附條件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條件滿足時,既可以選擇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請求賠償,亦可以直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請求賠償,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案例二:直播網購需留證 莫待吃虧空頓足

【案情回顧】

於某在瀏覽某寶直播時,看到某商貿公司直播為觀眾代購緬甸翡翠原石。隨後,於某與其餘9人合夥進行購買,10人平均攤分原石價款及手續費共22萬元。於某在某寶網上進行了確認收貨,並將2.2萬元支付給了某商貿公司。

該商貿公司在於某等10人確認收貨後進行解石,直播了原石解成大塊的過程,但是沒有直播切割、分配、包裝小塊石料的過程。某商貿公司通過郵寄向於某交付貨物時,於某認為貨物與某商貿公司當時的描述不符,退回了貨物並申請退款。該商貿公司拒絕退款,認為原石是經買家再三確認後開切的,公司在發貨前已將分配給於某的小塊石料拍照發給於某供其確認發貨,故買家不能以商品質量問題或描述不符退換貨。

隨後,於某將某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商貿公司賠償其原告經濟損失2.2萬元。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於某等人經某商貿公司居間購買緬甸原石,某商貿公司向於某收取手續費,原告、某商貿公司之間存在居間服務關係。此外,某商貿公司還為於某提供解石服務和寄送服務,所以於某與某商貿公司之間存在包含多項內容的合同關係。該案屬於合同糾紛,不屬於網購購物合同糾紛。

於某以開出來的石頭與某商貿公司陳述不相符且沒有收到貨為由要求退款,其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對於某商貿公司曾對涉案原石作出過何種具體描述或承諾,於某未能舉證予以直接證明。在無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拒收快遞,可以認定其行為屬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涉案石料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於某承擔,繼而未能提交涉案石料的後果,也應由於某自行承擔。

故於某據此要求某商貿公司退還款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於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直播間購物時,主播展示的商品實物有可能與下單鏈接上展示的商品並不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此時,消費者需要對買賣雙方約定的商品質量、其所購買的商品質量承擔舉證責任。這就需要消費者在觀看直播時,注意對主播所描述、承諾的商品質量狀況進行取證,在瀏覽網頁時可以對商品的宣傳圖片或文字截屏保存,同時,保留好商品原件,並對其進行拍照保存,以便後期出現糾紛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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