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拆遷,被拆遷人關心的是補償多少,不合理千萬不要籤協議!

面對拆遷,被拆遷人關心的是補償多少,而作為拆遷律師,我們更看重徵收拆遷的合法性。合理合法的補償是建立在徵收拆遷合法的基礎上的。拆遷方的拆遷行為是否規範與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因此國家對拆遷的相關程序有嚴格的要求。為大家總結整理拆遷中拆遷方都要遵守哪些政策,拆遷合不合法,看看有沒有做到這些就知道了!

面對拆遷,被拆遷人關心的是補償多少,不合理千萬不要籤協議!

一、先補償後搬遷

拆遷中一些地方為追求拆遷進度,採用行政手段在沒有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要求被拆遷戶先讓房,沒有達成一致的部分等房屋讓出或拆除後再協商,往往造成許多補償糾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並進一步明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如果農民遇到了先拆遷後補償的情況,要知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拒絕這種拆遷形式。

面對拆遷,被拆遷人關心的是補償多少,不合理千萬不要籤協議!

二、徵收拆遷不得降低被徵遷人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從上述立法用意來看,徵遷不得降低被徵遷人的生活水平。拆遷法律中並沒有作出具體的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主要需要三項補償事項,分別為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三、禁止採用暴力、斷水斷電等方式逼迫拆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面對拆遷,被拆遷人關心的是補償多少,不合理千萬不要籤協議!

同時第三十一條以列舉式的方式對房屋徵收部門採取違法手段實施拆遷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性規定,上述條例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針對種種逼遷手段,首先,切記不要與其發生正面衝突,保存相關證據並撥打報警電話,保存相關證據,委託專業拆遷律師會啟動相應的程序,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才是正確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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