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擬規範責任保險業務

新華社上海9月7日電(記者 黃蕾)《上海證券報》7日刊發題為《銀保監會擬規範責任保險業務》的報道。文章稱,為規範責任保險經營行為,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財險部研究起草了《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在業內徵求意見。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如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

業內人士透露,根據徵求意見稿要求,在經營理念上,保險公司應不斷豐富責任保險產品,改進保險服務,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戰略,服務實體經濟,積極發揮責任保險在參與社會治理、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積極作用。

保險責任方面,保險公司應準確把握責任保險定義,釐清相關概念及權利義務關係,嚴格界定可保風險範圍,不得通過責任保險承保以下風險: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刑事罰金、行政罰款;履約義務;信用風險;不會發生或確定發生的風險損失;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等。

在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時,保險公司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包括但不限於通過保單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誇大保險保障範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行為;以擔保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等。

從功能作用看,相較其他險種,責任保險參與社會管理的機會更多。監管部門一直以來鼓勵保險公司積極參加各級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責任保險試點和推廣工作。

徵求意見稿同時強調,保險公司參加各級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責任保險項目時,應加強與政府部門、投保人、被保險人溝通,不得盲目擴大保障範圍,對不屬於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的,不得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

費率釐定方面,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標的特點,科學合理釐定費率,綜合風險管理水平、違法行為、事故記錄、誠信記錄等因素設置費率浮動因子。嚴格按照各費率浮動因子確定與被保險人風險相匹配的保險費率,促進被保險人主動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保險公司可參考使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行業純風險損失率表或費率表。

保險公司可將責任保險產品與保險服務相結合,積極發揮責任保險參與事故預防、理賠糾紛調解等功能作用,降低保險風險,化解矛盾糾紛。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服務,可包含在保險條款中,也可單獨提供。

根據要求,責任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的,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簽單保費的20%,應在條款中明確保險服務的主要內容。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單獨提供,不計入保費。保險公司單獨提供保險服務的,應簽訂保險服務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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