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學變遠為由請求多支付撫養費,能獲支持麼?

博法律師說

提交的證據亦不能充分證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

劉父與被告劉母於1999年2月1日登記結婚,1999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2012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劉某。2016年2月3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就劉父、劉母離婚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一、准予劉母與劉父離婚;二、離婚後,婚生女兒由劉母攜帶撫養,兒子劉某由劉父攜帶撫養;雙方自離婚之日起各自負擔撫養子女的撫養費至子女滿18週歲時止……”。


劉父與劉母離婚後,雙方各自撫養子女至今。2019年7月,原告劉某被錄取為A市第二小學的學生,該學校離原告住所地約1.8公里。劉某認為其本可以在距家800米左右的B小學就學,現因劉母不配合落戶,導致劉某統籌的小學離家較遠,且上小學之後教育及生活開支也相應增加,故請求法院判決劉母每月向劉某支付撫養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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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已經對劉某的撫養人及撫養費問題作出判決,劉父與劉母應當按照判決內容執行。


現劉某以現就讀學校比原計劃就讀學校遠約1公里為由要求劉母承擔撫養費,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定情形,劉某提交的證據亦不能充分證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劉某要求劉母承擔每月撫養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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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具體情形

從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被撫養子女生活必需費用,除了生活費、教育費外,還包括醫療費、保險費、特殊情況下的特別費用等。就社會發展的現實狀況看,當今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開支已經成為多數家庭中的一項重大支出,甚至佔據整個家庭總收入相當高的比例。


由於孩子的成長和教育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法院判決書已經確定的撫養費用數額難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消費水平的增長速度相適應,無法滿足被撫養子女的實際需求,導致被撫養子女生活水平下降,生活、教育受到影響。因此,按照夫妻對子女撫養法定義務的本質含義,應當允許子女在父母承擔的撫養費不能保障其實際成長或生活需要時,請求變更撫養費。


《子女撫養若干意見》體現了這樣的原則,該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上述規定雖然是針對夫妻離婚後子女請求增加撫養費的規定,但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主張增加撫養費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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