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各個公司的工資和加班費及疫情補助怎麼算?

兔死狐悲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入關鍵時期,在繼續做好科學防控的同時,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對於穩定物資供應和社會預期、維持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疫情期間,企業能否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人員?企業員工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認定為工傷嗎?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中普遍關心的勞動用工、勞動關係、工資待遇、社保繳費等問題進行了解答。

企業能否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人員?

不能。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佈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

企業開復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業要按照當地政府要求,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況,認真做好復工復產前以及生產過程中防護、疫情應對、個體防護等疫情防控措施。生產過程中加強工作場所通風換氣,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以及洗手等設施,做好工作場所、宿舍、食堂等區域清潔與消毒,儘量避免或減少員工聚餐和集體活動。

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

《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是否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對不願復工的職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予以處理。

職工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採取的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不能。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可否順延集體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徵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對因依法被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如何支付其工資報酬?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該如何發放?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和實施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政策具體包括哪些?

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減輕疫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影響,使企業恢復生產有個緩衝期。除湖北外各省份,從2月到6月可對中小微企業免徵上述三項費用,從2月到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徵收;湖北省從2月到6月可對各類參保企業實行免徵。同時,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在此期間對職工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還款的公積金貸款,不作逾期處理。

企業職工是否可以延期辦理退休申報?

可以。對於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後,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

企業是否可以逾期辦理社保業務,是否影響個人權益?

可以。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疫情期間,社會保險相關業務怎麼辦?

推行“不見面”服務,指導各地將網上辦事作為占主導地位的經辦服務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務,方便群眾足不出戶辦理業務。對參保登記、申報繳納、關係轉移接續等重點業務,開通社保微信等公眾服務,實現網上申報繳費、移動支付。加快實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移網上申請全覆蓋,取消郵寄紙質憑證,做到網上辦理、順暢銜接。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組織職工參加線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是否可以領取補貼?

可以。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線下或線上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範圍。


優谷先生


大家 好,我是職場小李

很高興和大家分享職場經歷與經驗,與大家一同成長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話題是,疫情期間各個公司工資、加班費、補貼是如何發放的?

這個問題,我們公司在3月份有做過討論,公司的人事與法務也給出了意見

在這裡我與大家分享下

今年春節放假為1月24至30日,合計7天;其中1月25至27日為法定節假日;當然有的地方春節放假到31日,像北京,多放了1天。

後面由於國內疫情的爆發,出於安全考慮,國務院又將春節假期,從30日延伸到2月2日,原計劃是3日上班。再到後面,各個省份又根據疫情,將復工時間往後推,有的到9日,有的甚至到2月中旬,像武漢就到了更後面,4月份。今天我們以福建為例 ,延遲放假至2月9日,2月10日復工上班來說明。

那麼疫情期間公司工資、加班費、補助具體怎麼發放較為合理呢?

1月24至2月9日,其中1月25至27日為法定節日,國務院假日辦法有規定,公司應給予到公司上班的員工全額工資、300%的加班費,其它日期屬於國務院與省、市延長復工期,公司應給予上班員工全額工資、200%加班費或者後面安排調休。當然有的的企業對於一些工種有特殊的約定,比如 計件的,有的只有法定節假日有加班費。對於補助,各地、各公司也不同,如醫療行業、超市,政府可能有補助,企業也會給員工多點補助,具體標準各地不同。

2月10日後,正常上班期間,當然是全額髮放工資,加班費按勞動法及員工與企業的計件方式 決定,比如你一週五天,8小時制的,日常 延長的按150%計算,休息日按200%加班費計算。

這裡說下,如果你是與公司協議是正常上班,放假是可以休息的,1月24至2月9日不上班,工資也要全額髮放,不需要請假。

當然由於疫情的影響,有的員工不能到崗,比如確診的新冠患者、疑視被隔離或者當地政府做了控制,導致的不能到崗。有的工種可以不到現場,在家工作,這種工資及加班費的發放,應參考到崗執行較為合理,補助這塊,由於主要是針對疫情的補助,你沒到現場工作,補助也應該沒有了。

那有些人會問,我在疫情期間請年假或者調休,沒有在公司也沒有在家工作,這種要如何計算。這種如果你有請年假或後補年假與調休的(調休,往往是你以前有多上班,年假是員工應享有的權利),工資應全額髮放,加班費與補助當然也就沒有了。這種包括你後面復工後,不能到崗,請年假與有權利調休的,都是一樣的。

還有一種情況,在放假期間,就是春節至2月9日,你不能到崗,但原來你是要上班的,又沒有年假或調休的,比如你是計件崗位的,這種公司是可以按扣減你相應部分的工資的,如計件,或者按基本或者最低工資發放。2月10日後由於特殊原因還是不能到崗的,比如湖北不讓出來,公司可以減少基本或最低工資發放或者有的公司就不發了。

當然不同公司有不同的標準,有的公司還全額髮放呢。對於疫情期間造成的影響,國家、政府、公司也會做多方面的考慮,比如不能隨意解除合同,有的允許公司、員工延遲交醫社保。

以上和大家分享,大家也可以看下面的表格,應該就很清楚了。

很高興和大家分享,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大家關注、私信我,我會給你意見 與解答。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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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題主的這個問題,剛好近期廣東高院和廣東省人社廳聯合發佈《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6大類、20餘種糾紛審理標準進行統一!小妞整理了一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1.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應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在春節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在此期間未安排勞動者工作,適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資計發方式處理。


2.2020年春節延長假與其他假期、醫療期、停工留薪期重疊,應如何處理?

產假、獎勵假、陪產假(看護假)、停工留薪期及醫療期與2020年春節延長假重疊的,不得順延。

年休假與2020年春節延長假重疊的,可以順延,或者由勞動者另行申請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

婚喪假、事假與2020年春節延長假重疊的,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協商安排。


3.勞動者在政府規定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應如何確定?

2月3日至9日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已經安排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其工資。如未安排各類假期的,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

其中,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4.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不能依法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不能依法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符合規定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與書面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勞動者請求治療、醫學觀察或隔離期間的工資報酬,應如何處理?

應予支持。但勞動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請求該期間工資報酬的,不予支持。


6.因停工停業、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用人單位延遲復工,勞動者請求不能返崗期間的工資報酬,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未復工或者復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7.勞動者在其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滿後要求返崗,用人單位拒絕的,如何處理?

期滿後要求返崗,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的,應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返崗且不支付工資超過合理期限,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8.承擔疫情防控保障任務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返崗或者合理延長工作時間被拒,應如何處理?

屬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根據法律、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9.勞動者拒絕到疫情嚴重地區,或原疫情嚴重地區但已被確定為低風險地區工作、出差,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主張賠償金?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未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相關的政策依據要求勞動者到疫情嚴重地區工作、出差,勞動者有權拒絕。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拒絕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請求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但涉及運送防疫物資等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的,勞動者無特殊情況不得拒絕。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到原疫情嚴重地區但已被確定為低風險地區工作、出差,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應服從。


10.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籍貫、居所屬原疫情嚴重地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1.勞動者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2.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延遲發放工資或者未依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經濟補償,應否支持?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延遲發放工資未超過30天,或者未依法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13.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主張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可以與勞動者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變更勞動合同,穩定工作崗位。

如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4.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工資待遇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協商新的工資標準;協商未成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15.用人單位終止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應否支持?

勞動合同在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人單位終止在上述期間到期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繼續履行的,應予支持。


16.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治療期間或者疫情防控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勞動者因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應予支持。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請求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17.勞動者患新冠肺炎治療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8.疫情防控期間共享用工的勞動關係,應如何認定?

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富餘單位將勞動者借出至缺工單位共享用工的,不改變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19.勞動者因患新冠肺炎認定為工傷,應如何處理?

勞動者因患新冠肺炎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20.勞動者因患新冠肺炎死亡不屬於工傷,其近親屬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死亡撫卹待遇,應如何處理?

應予支持,但已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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