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出臺民宿管理暫行辦法,鼓勵民宿品質和品牌建設

4月30日,江門七部門聯合印發《江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等七部門關於民宿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民宿辦法》)。《民宿辦法》共6章31條,主要從總則、申辦條件、申請登記、經營規範、服務與監管和附則六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其中,江門鼓勵民宿品質和品牌建設。各市(區)根據轄區文化旅遊資源特色,積極打造“統一標識、統一宣傳、統一推介”的民宿品牌形象。同時,江門鼓勵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採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鄉村民宿經營管理。

對位於景區周邊、特色旅遊村鎮、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遊徑、南粵古驛道等區域,生態環境良好、人文特色鮮明的民宿聚集地,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引導民宿規範有序發展。

關於民宿的定義

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民宿既包含城市民宿,也包含鄉村民宿;既可以依託自有產權的房屋開辦,也可以依託通過租賃等合法途徑取得使用權的房屋開辦,或通過租賃當地政府具有託管權的房屋取得使用權開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民宿定義中的“其他條件”指閒置學校等民用建築。“民宿主人參與接待”是民宿的一個重要特徵,定義中的“民宿主人”可以是民宿業主、投資人或者經營管理者。

關於民宿規模界定

民宿客房規模參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單幢建築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同時,也根據《旅遊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 065—2019)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民宿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築面積不超過800㎡的農家樂(民宿)。

關於民宿開辦消防基本要求

根據民宿所處位置、建築類型的不同,對其消防安全作了分類要求。利用鎮村居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 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參照《防火導則》執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要求。

關於民宿登記制度

《民宿辦法》遵循“便利准入、加強監管”的原則,根據民宿的特點與發展實際,在不增加行政審批的前提下,設立了民宿登記制度,明確民宿應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登記制度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登記的負責部門,考慮到監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旅遊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二是規定了民宿登記的具體事項,主要包括登記民宿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及聯繫方式、客房數、建築權屬及類別、工商營業執照等;三是明確了民宿登記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四是明確了民宿登記的辦理程序。

關於登記承諾制

《民宿辦法》主要在兩大方面強調了民宿的誠信經營。一是在民宿登記時,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並承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範開展經營活動,實行承諾制度;二是在民宿經營過程中,要求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鼓勵民宿經營者公開承諾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鼓勵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

【記者】戴惠甜

【作者】 戴惠甜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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