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提離職被索賠42萬,校方:對其培養進行了大量投入

“這兩天校方終於同意了執行仲裁裁決,按程序辦理我的離職,賠償費用再另談。”忻州師範學院(簡稱忻州師院)地理系教師、博士賈某青說,自己從去年9月提出離職至今差不多一年,目前事情有了新進展。

8月21日,澎湃新聞從賈某青處獲悉,忻州師院人事處處長曹瑞東向賈某青委託代理人表示,學院於8月19日召開了院長辦公會,決定執行“為其辦理勞動人事關係轉移手續”的仲裁裁決,按照程序來辦理。至於賠償費用方面,將通過學院發起的新仲裁來解決,校方會盡快把以上內容提到學院常委會上討論通過。

澎湃新聞記者就上述信息向曹瑞東求證,對方婉拒受訪。記者多次致電聯繫該校黨委宣傳部,暫無人接聽。

賈某青介紹,上文提及的“新仲裁”是指,忻州師院於7月6日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了新的仲裁申請書。因賈某青違約在服務期內離職,校方向其索要約42萬的補償費,其中包括讀博期間學校為其支付的工資、生活補貼等共計13.0504萬元,“學校為培養賈某青進行了大量投入”。

賈某青則認為,忻州師院提出的這筆離職補償費數額並不合理,應該參考與其同時博士畢業的地理系教師溫某2019年3月的勞動仲裁結果:總賠償金18萬。

雙方圍繞賠償金數額相持不下,這起勞動糾紛案僵持了將近一年,中途賈某青提起第一次仲裁申請,忻州師院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而又撤訴,後者再提起第二次仲裁申請。

案件的背後,公眾討論的焦點在於:高校委培人才走與留的契約精神、學校“先賠錢再走人”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簽署協議是否等於默許賠償規定,以及違約賠償金的合理制定範圍等。

高校離職糾紛案一波三折

這起勞動糾紛起源於:2008年,賈某青碩士畢業後被忻州師院錄用;2015年-2018年,賈某青到西北師範大學脫產攻讀博士並取得博士學位,忻州師院在這期間為其提供了工資和生活補貼等,雙方2018年簽訂《協議書》約定賈某青須為忻州師院工作服務滿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調動要求。2019年9月25日,賈某青向忻州師院提出辭職。

因未獲學校批准,賈某青選擇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忻州師院:1、賠付因其訪學未成造成的經濟和精神損失10萬元;2、支付讀博期間的生活補貼5萬元;3、支付安家費30萬元;4、解除雙方勞動人事關係,轉移賈某青的人事檔案。

今年3月25日,忻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賈某青的前三條仲裁請求,裁令: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忻州師院與賈某青終止勞動人事關係,併為其辦理勞動人事關係轉移手續。

忻州師院不服,於4月8日向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為賈某青解除勞動關係,並提出賈某青在未滿服務期內辭職,需至少給學院繳納51.0504萬元補償費。而在賈某青看來,自己只需賠付學校為其讀博期間支付的8萬餘元費用。

6月4日,忻州師院突然撤訴,並於7月6日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起了新的仲裁請求:向賈某青索要42.0504萬的補償費。

日前,忻府區人民法院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證實,“忻州師院已撤訴,雙方之間再提出什麼要求已不在法院的審查範圍之內”。

“忻州師院就賈某青的違約金等事項申請新的勞動仲裁,並不意味著3月25日的裁決失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翟振軼律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此前仲裁是賈某青申請的,現在忻州師院撤訴,仲裁裁決生效。

因一直未見忻州師院通知自己辦理離職手續,賈某青於7月7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仲裁結果,從法院處獲悉:忻州師院表態“正在執行中”。

在現實情況中,如若學校出臺了“先賠償方可離職”的規章制度,員工是否必須遵循?

忻州師院曾於2018年6月頒佈的《忻州師範學院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離職管理暫行辦法》)寫明:經學院主要領導或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離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完補償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學校方面不能依據其‘自訂規則’來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對抗生效裁決的執行。”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王莉律師稱,人事勞動關係的解除,如果已經有了生效裁決的依據,當事方就應當無條件執行。忻州師院認為賈某青需向學校賠償違約金,可另行啟動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

忻州師院:支持走法律仲裁程序

當前,離職賠償金的數額以及具體的賠付辦法,是雙方爭論的焦點。

據賈某青介紹,7月6日,忻州師院在新的勞動仲裁申請中向其索賠42.0504萬補償費。計算如下:一、讀博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往返車費34612元,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45892元,生活補貼50000元,共計13.0504萬元;二、讀博結束後未滿服務期3年補償費:3年*5萬=15萬元;三、評為副教授未滿服務期補償費:3.5年*4萬=14萬元。

8月22日,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副院長王澤文向澎湃新聞記者證實,忻州師院確實於近期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了《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教師提離職被索賠42萬,校方:對其培養進行了大量投入

教師提離職被索賠42萬,校方:對其培養進行了大量投入

忻州師範學院於7月6日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的《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忻州師範學院於7月6日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的《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13.0504萬元這部分我確實收到了。學費、住宿費和往返車費的34612元是畢業後報銷的,工資和生活補貼是在脫產一年期間給我發放的。42萬中除了這13萬多,其餘部分都是強加的罰款。”賈某青說。

這筆“罰款”從何而來?根據雙方在2018年9月簽訂的《協議書》條款,約定:如果賈某青要提前調離,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須以每年5萬元的標準向忻州師院繳納補償費。另外,雙方還於2018年7月11日簽訂了《晉升職稱協議書》,約定:賈某青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需在忻州師院處服務五年,若未滿服務期提出離職需按每年4萬元支付補償費。

教師提離職被索賠42萬,校方:對其培養進行了大量投入

《協議書》與《晉升職稱協議書》。

《協議書》與《晉升職稱協議書》。兩份文件均提及按照《離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該文件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翟振軼認為,這取決於兩個條件:法定程序制定、向勞動者公示。《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此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進一步細化: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向勞動者公示。

教師提離職被索賠42萬,校方:對其培養進行了大量投入

《忻州師範學院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

《忻州師範學院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忻州師院人事處處長曹瑞東今年4月曾向澎湃新聞表示,學校提出的索賠金額要求合法合規,“對於執意要離職的博士,我們也支持其走法律仲裁程序,並按照學校發佈的《離職管理暫行辦法》等條例對學校進行賠償。《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是公開發布的,學校教師用工號登陸學校網站即可查詢到,學校並不存在刻意隱瞞的問題。”

翟振軼認為,該校《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是以學院文件的方式頒佈的,只要履行了文件發佈的審批程序,就算是經過了法定程序,對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四條作出了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簽署協議是否等於默許賠償規定?

忻州師院新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強調,學校為培養賈某青進行了大量投入,且雙方簽訂了《協議書》及《晉升職稱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事業單位用人的相關規定,協議合法有效。賈某青提出解除人事關係,應依約返還和支付學校相關費用,共計42.0504萬元。

賈某青也向澎湃新聞證實的確簽署了這兩份協議,並解釋當時學校沒有當面直接把《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拿出來。“當時我沒有離職的想法,自身的法制觀念也比較薄弱。”

一般情況下,簽署協議是否等於默許賠償規定?“兩者並不衝突,這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翟振軼解釋,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一般的合同,只要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會導致合同失效,即使簽訂合同時是自願的,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合同失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自始無效。

所以,歸根結底還是《協議書》、《晉升職稱協議書》及《離職管理暫行辦法》這三份文件涉及到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

追溯到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3月份的裁決書,其中提及:經審理查明,庭審中,忻州師院和賈某青均提交了證據《離職管理暫行辦法》,作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當執行。雙方於2018年9月6日簽訂《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當遵守。

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謝同春律師此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認為,考慮到忻州師院的單位性質、賈某青的教職工身份及其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相關《協議書》有關服務期及其補償費的約定等綜合來看,傾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然,具體以當地仲裁委及法院的裁判為準。”

王莉也認為,結合本案看,雙方《協議書》推斷賈某青默許了《離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但是《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是否合法,是另一個需要判斷的問題,而從其內容看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是當然的定論,這需要法院裁判認定。

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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