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400多萬!這個廳官為規避調查拋出一套“貓吃魚論”


來源:檢察日報


4月13日,經四川省內江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內江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眉山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付慶一受賄、翫忽職守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付慶一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208.1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受賄400多萬!這個廳官為規避調查拋出一套“貓吃魚論”

付慶一受賄、翫忽職守案庭審現場

付慶一給人的第一印象更像是學者。他在教育領域工作近13年,之後進入政府部門,從最普通的科員做起,經過20多年的努力,走到了眉山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的職位。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付慶一在擔任眉山市政府秘書長、副市長,眉山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行政審批、工程項目承攬、文化項目補助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5.58萬元(其中171萬餘元未遂)。

職務升遷後

許多老闆進入他的“朋友圈”

時針回撥到2007年2月,付慶一任眉山市委常務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僅過了5個月,2007年7月,付慶一升任眉山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這意味著他掌握了更多的實權。因此,他成為一些人眼中的“香餑餑”,身邊的“朋友”也多了起來。

2008年,開辦駕校的“朋友”汪某找到付慶一,請他幫忙打招呼,以便儘快取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行政許可證。付慶一給當時的眉山市交通局局長打招呼。不久,汪某的駕校順利運營。為表示感謝,汪某定期給付慶一分紅。2010年1月,汪某送給付慶一2萬元現金,之後便每隔幾個月就給付慶一分一次紅。3年左右的時間,汪某共送給付慶一16萬元現金分紅。

經付慶一前妻李某牽線,陳某夫婦進入了付慶一的“朋友圈”。2011年,付慶一任眉山市副市長兼眉州大道改造項目指揮部指揮長。2013年,在付慶一的關照下,陳某得到了眉州大道工程2000多萬元的“斗拱燈”項目。為讓陳某得到該項目,付慶一頗費苦心,多方為陳某鋪路。比如,向當時的眉山市住建局局長等人推薦陳某,指點陳某修改樣燈樣式並讓其通過徵求意見環節。到外地考察燈具價格時,默許陳某陪同,方便其掌握報價情況。得知一公司報價低於陳某公司報價時,付慶一暗中告知陳某。在價格談判期間,只同意和陳某公司談。

付慶一的“努力”讓陳某夫婦得到了可觀的收益。為表達感激之情,陳某夫婦先後送給付慶一一輛小型越野車和部分廠房產權。

兒子和前妻熱心地給他攬“生意”

金錢、車輛、廠房產權等迅速麻痺了付慶一的思想,他的膽子也越來越大,不僅收受送上門的財物,還主動尋找機會撈取錢財。在付慶一走向貪婪深淵的路上,有付慶一兒子的參與,也有其前妻的催化。辦案人員說,在向付慶一行賄的10人中,有6人由付慶一的“身邊人”充當掮客,“身邊人”成為他腐敗行為的“催化劑”。

2007年,付慶一與李某離婚。2011年開始,李某主動幫助付慶一牽線搭橋,並接受油卡、包、現金等財物。而付慶一對此不予制止,甚至積極解決問題,這讓李某更加大膽。不僅陳某夫婦向付慶一行賄有李某的參與,在付慶一幫助呂某夫婦協調解決機動車駕駛培訓公司場地規劃問題中,也有李某的身影。

2016年,呂某夫婦修建駕校培訓公司場地,在土地規劃上遇到了問題,被有關部門要求立即停工。呂某找到李某求助,李某未問事情原委,便將此事轉告付慶一。沒多久,土地規劃問題得到解決。作為回報,呂某夫婦送給付慶一部分乾股,相關手續由李某具體經辦。

2015年至2017年,付慶一先後3次將項目情況告訴其子,並授意其子聯繫公司承攬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84萬元。因幫助一公司解決不少難題,2016年,付慶一主動找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讓其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裝修了兩套房子,變相收受任某40萬元。

2016年,付慶一第二段婚姻結束。然而,與其離婚的馬某讓付慶一將“貪婪”的手伸到了人事調動上。2017年,馬某前同事黃某請求馬某幫助把其女兒調到一個好點的單位,馬某轉告時任眉山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的付慶一。正好宣傳部缺少幾個事業編制人員,付慶一二話不說就答應了。付慶一安排分管人事的常務副部長鬍某辦理工作調動之事,幾經波折,黃某女兒成功到宣傳部上班。幹部調動的正常程序是幹部人事部門考察好對象,再向付慶一推薦人選。而付慶一違規直接確定選調人,他為此拿到了3萬元“好處費”。

為規避調查很少直接收取財物

付慶一對受賄的後果心知肚明。為規避組織調查的風險,他耗費心思謀劃佈局,採取間接迂迴的方式接受賄賂。

“我就是隻想吃魚的貓,但如果直接去抓,肯定要遭殃,所以要間接地吃魚。”付慶一是這樣想的,也是這樣做的。

經查,陳某夫婦送給付慶一的小型越野車,登記在陳某女兒名下,但實際上由付慶一及家人使用。這是付慶一企圖掩蓋事實真相的一種手段。基於同樣的考慮,對陳某贈送的部分廠房產權,付慶一也沒有直接接受,而是讓陳某用與產權等值的錢購買自家的農家樂。

2013年,付慶一向汪某表示不再接受駕校分紅。這並不是付慶一幡然醒悟準備收手,而是因為駕校合夥人之一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付慶一害怕被牽連才終止分紅。付慶一還提醒汪某,不能讓其他人知道自己與駕校的關係。

收受乾股、低價裝修、授意“身邊人”收取“好處費”,付慶一自認為作案手段隱蔽,不容易被發現,所以膽子越來越大。雖然風聲緊的時候會略微收手,但貪婪習性已養成,在2018年上半年,他還在繼續收受現金。

然而,在鐵的事實面前,付慶一的迂迴都是徒勞的。他的伎倆被各個擊破,最終,交代了違紀違法問題。

一錯再錯造成

8700餘萬元國有資金損失

付慶一任眉山市副市長兼眉州大道改造項目指揮部指揮長時,具體負責項目招商和建設工作。2012年1月,經城投公司招商,確定兩家公司為項目BT投資方。同年8月,項目指揮部研究確定了合同初稿,但對照表中的回購款計算公式存在重複計算第三期投資回報及資金佔用費的重大疏漏。在擬向眉山市委提交專題報告時,時任城投公司董事長劉某發現該問題,立即向付慶一彙報。考慮到第二天就要上會討論,沒有時間與投資公司談判修改,且項目開工儀式近在眼前,需儘快完成簽約工作,付慶一指示劉某對照表不用上會。同年9月,付慶一審批同意眉州大道工程項目融資招商合同文本,而合同中回購款計算公式仍沿用合同初稿。國有資金鉅額損失的重大隱患就此埋下。

得知問題被發現後,付慶一向相關人員打招呼,稱自己未參與回購款重複計算問題磋商,並授意修改資料,企圖推卸責任。

後經審計,該項目存在重複計算第三期投資回報及資金佔用費問題,將導致眉山市政府多支付工程回購款共計1.4億餘元。截至案發時,已實際支付8713萬元,給國有資金造成了巨大損失。

初期,因認為不是最終結果沒有予以重視。中間,因要上會且開工儀式臨近,而沒有主動彙報問題。審批時,因想讓項目儘快推進,沒有組織專業人員審核。談及一錯再錯的原因,付慶一追悔莫及。

具有自首情節

檢察機關建議從輕處罰

2018年5月30日,四川省監委對付慶一涉嫌職務犯罪案立案調查。同年11月23日,內江市檢察院正式提前介入,指派兩名員額檢察官到四川省監委駐點辦公,查閱案件材料,就補強證據等方面進行溝通。

2018年11月30日,內江市檢察院受理付慶一受賄、翫忽職守案,成立由檢察長、兩名員額檢察官組成的辦案組。在一個多月時間裡,辦案組審查卷宗23冊,形成了183頁的審查報告,多次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針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補充調查意見,並多次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付慶一到案後,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根據法律規定,內江市檢察院建議可以從輕處罰,後來得到了法院的採納。

2019年4月18日,內江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付慶一受賄、翫忽職守案。庭審中,公訴人依法對被告人付慶一進行了訊問,圍繞爭議焦點,以多媒體方式進行示證質證,有力指控被告人付慶一受賄、翫忽職守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付慶一當庭認罪悔罪。

2020年4月13日,法院以受賄罪、翫忽職守罪判處付慶一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公訴人說案

對貪腐庸腐行為都應堅決摒除

受賄400多萬!這個廳官為規避調查拋出一套“貓吃魚論”

四川省內江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員額檢察官吳傳珍

在付慶一受賄、翫忽職守案中,付慶一作為一名受黨教育、組織培養多年,從基層做起直至廳級的領導幹部,本應廉政勤政,以身作則,但卻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收受賄賂,謀取私利,在履行職責時翫忽職守,造成國有資金鉅額損失。付慶一的犯罪行為極大損害了黨員幹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受到法律的嚴懲咎由自取。同時,我們應當以此案為鑑,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一要始終保持正確的權力觀,依法秉公用權。付慶一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取得項目積極周旋,並不是為了更好地推進項目實施,而是以公權謀私利。本案警示我們,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解決好權從何而來、權為誰所用的問題,秉公辦事,絕不能搞權力尋租、權錢交易,否則,終將走上違法犯罪的不歸路。

二要始終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積極擔當盡責。作為副市長兼眉州大道改造項目指揮部指揮長,付慶一沒有從為人民群眾謀福祉、為當地發展作貢獻的角度思考問題,而是把這當作賺取政績、撈取政治資本的大好機會,盲目追求項目上馬,在項目實施和合同簽訂中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金鉅額損失。其處心積慮追求的所謂政績,最終葬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本案警示我們,領導幹部肩負著黨組織的信任和人民的期待,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不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不要心浮氣躁追名逐利,不要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要腳踏實地,埋頭苦幹,在積極推進黨的事業的同時,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人生目標。

三要始終樹好家風,正確處理公與私的關係。付慶一收受賄賂犯罪中,不少都有其前妻和兒子的影子。看似給了“身邊人”幫助,其實是不正確的價值引導。本案也警示我們,領導幹部必須廉潔齊家,帶頭樹好家風。在嚴格要求自己的同時,從嚴約束“身邊人”,讓他們明白公權與私利、親情與法紀的界線,不利用自己的權力影響經商牟利,更不能利用自己的權力影響收錢斂財。

本案的教訓是深刻的,付慶一既有以權謀私、以權謀利的貪腐,也有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的庸腐,二者侵害了黨和國家事業的健康發展,應當堅決予以摒除。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應常修為政之德,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慾之害,時刻想到手中的權力來自於人民,必須用於為人民群眾謀福祉,為黨和國家謀發展,慎用權,用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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