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不孝,老人立遺囑財產留孫子,兒孫對簿公堂,法院怎麼判?

兒子不孝,老人立下遺囑房產留給孫子,不料老人死後,兒孫還是因為房產對簿公堂,面對一份有瑕疵但卻是老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代書遺囑,法院是如何判定的?老人為將財產留給孫子而立下的遺囑,其性質是遺囑還是遺贈?

【案情簡介】

方某某與杜某某育有一子杜某2,杜某2早年與劉某結婚,生有一子杜某1,杜某2與劉某於2008年1月15日協議離婚,杜某1由劉某撫養。2013年5月23日,杜某某去世。2016年3月21日,方某某起訴杜某2,認為杜某2不善待父母,雙方經常爭吵,杜某2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並採取停水停電措施,現不願再同杜某2一起居住,要求繼承杜某某位於成都市溫江區房屋(案涉房屋)等,一審法院經審理後,於2016年5月16日做出民事判決,訴爭房屋由方某某繼承,方某某支付杜某2房屋折價款57500元等。後該案生效。

兒子不孝,老人立遺囑財產留孫子,兒孫對簿公堂,法院怎麼判?

××××年××月××日,方某某與王某登記結婚。方某某從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因盆腔炎、上消化道出血、慢性阻塞性肺病、哮喘、梗阻性黃疸、左橈骨遠端骨折多次住院治療,杜某2未盡贍養義務。

2019年10月14日,由四川XX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某某代書,方某某立下遺囑,內容為,本人在立遺囑時意識清醒,精神正常,因病情原因,為了防止去世後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特立遺囑如下:

一、鑑於我孫子杜某1(身份證號碼××××××××)及母親劉某對我盡了全部的關心、照料等贍養義務,婚生子杜某2未盡任何贍養責任,本人自願將位於成都市溫江區房屋中屬於我的50%份額和依據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我繼承丈夫杜某某的50%的份額共計為該房整體面積遺留給我的孫子杜某1繼承。


二、本遺囑系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該遺囑下方有方某某簽名捺印,見證人王某、任某某簽名捺印。后王某陳述,方某某意識一直是清楚的。

2020年2月11日,方某某因病去世。

之後,因遺產繼承糾紛,杜某1、杜某2這對親父子對簿公堂。孫子杜某1請求確認自己享有位於成都市溫江區房屋的所有權,杜某2則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房產由杜某2繼承。

一審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案涉遺囑是否有效。案涉遺囑雖然具備代書遺囑的部分表現形式,但因王某在方某某立遺囑時為繼承人之一,其作為見證人簽字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該遺囑除王某簽字外並不滿足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簽名的形式要求,故不滿足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

該遺囑上有方某某本人的簽名,王某當庭也對該簽名進行了確認,雙方當事人也未對該簽名提出異議,故一審法院對方某某在遺囑上簽名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方某某丈夫王某在庭審中多次表明方某某生前的願望是案涉房屋由孫子杜某1繼承,而方某某與杜某2曾在杜某某死後因案涉房屋發生繼承糾紛,從該案庭審中方某某陳述杜某2對自己不理不問、態度惡劣、不予照顧,不想與杜某2一起生活可以看出,雙方母子關係並不和睦,王某也當庭陳述杜某2對方某某未盡贍養義務。

家庭中,兒女應孝敬父母,在父母年老時讓父母老有所依,而杜某2對母親方某某生病不予照顧,生活中不予尊敬、不予贍養的行為及態度深深傷害了母親方某某,這也是方某某將案涉房屋交由孫子杜某1繼承的原因。上述內容能夠表明方某某所立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杜某2並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的規定,方某某所立遺囑應視為自書遺囑,該遺囑處分的案涉房產方某某生前已100%所有,且根據方某某的病歷材料及王某的陳述,方某某在立遺囑期間並未存在意識不清的情況,該遺囑合法有效。故根據方某某遺囑內容,案涉房產應由杜某1繼承。

故一審法院判決:位於溫江區房屋由杜某1所有。

之後杜某2上訴,提出兩點訴求:

一是案涉律師見證遺囑屬於代書遺囑,見證人王某是立遺囑人方某某的第二任丈夫,屬於法定繼承人,不具備見證人的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二是即便方某某所立遺囑具有遺贈性質,杜某1的法定代理人劉某未在兩個月內主張權利,應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二審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二審法院認為,被繼承人方某某生前立遺囑確定由杜某1繼承案涉房屋,杜某1並非法定的第一順序或者第二順序繼承人,故方某某的遺囑就其性質而言屬於遺贈,一審法院認定屬於遺囑繼承糾紛,定性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本案中,被繼承人方某某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遺囑的方式將案涉房屋贈與其孫子,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遺囑有效。杜某1是未成年人,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未成人作出放棄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在知曉遺贈事項時不做是否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不能當然推定未成年的受遺贈人放棄接受遺贈。一審法院判令案涉房屋歸杜某1所有,裁判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份有效的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實質性要件,即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頭腦清醒;

(2)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4)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益。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符合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可見,代書遺囑的要求還是比較多的,生活中,由於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很多老人需要委託他人代書遺囑,但法律上對代書遺囑要求苛刻,司法實踐中被判定為無效的情形很多,回到本案,方某某的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符合實質要件,是她真實意思的表達,一審法院根據《繼承法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將這份遺囑定性為自書遺囑,實際上,該條規定是針對遺書而言,是否適用於代書遺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於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確係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代書遺囑,能否認定有效,司法實踐中一直是存在爭議的。由於本案情況比較特殊,不排除法官考慮到了公序良俗的問題。

代書遺囑很容易產生爭議,因代書遺囑產生的家庭糾紛非常多,我們建議老年朋友趁著頭腦清醒,身體還行的時候訂立自書遺囑,或是公證遺囑,如果要訂立代書遺囑,最好有律師參與,並且注意見證人的問題。

本案中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要點是遺贈的時效限制問題,如果遺囑內容是將財產處分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比如奶奶爺爺將房產贈與孫子,受遺贈人是需要在得知之日起60日內做出接受遺贈或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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