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終結執行是否構成禁止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法定事由?


廣東高院:終結執行是否構成禁止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法定事由?

裁判要旨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雖然本案能否恢復執行尚不能確定,但終結執行後不影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主體。

案例索引

《廣州華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陸玩英、中國銀行廣州市天河支行等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2019)粵執復916號】

爭議焦點

終結執行是否構成禁止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法定事由?

裁判意見

廣東高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據此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並非必然不能申請恢復執行。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雖然本案能否恢復執行尚不能確定,但不影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主體。因此,本案廣州中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裁定終結執行後,經審查認為華英公司變更其為本案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並裁定予以支持並不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複議申請人的複議理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目前解決的是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問題,申請執行人尚未申請恢復執行,廣州中院亦未決定本案是否恢復執行。如果將來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複議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轉自 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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