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布《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住建部發布《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共同發佈《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原《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同時廢止。

示範文本組成


《示範文本》包括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三部分組成。


01

合同協議書


《示範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1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訂立時間、訂立地點、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住建部發布《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02

通用合同條件


通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


通用合同條件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第1條 一般約定,第2條 發包人,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第4條 承包人,第5條 設計,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第7條 施工,第8條 工期和進度,第9條 竣工試驗,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第12條 竣工後試驗,第13條 變更與調整,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第15條 違約,第16條 合同解除,第17條 不可抗力,第18條 保險,第19條 索賠,第20條 爭議解決。


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總承包活動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


住建部發布《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03

專用合同條件


專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通用合同條件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合同條件。在編寫專用合同條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專用合同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的編號一致;


2.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3.對於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條款,合同當事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以同一條款號增加相關條款的內容。


住建部發布《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示範文本的適用範圍


《示範文本》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活動。


示範文本的性質


《示範文本》為推薦使用的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參照《示範文本》訂立合同,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住建部原文


住建部發布《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市場監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促進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健康發展,維護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現印發給你們,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任何問題,請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聯繫。原《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GF-2011-0216)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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