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訴訟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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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於土地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那麼,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訴訟時效嗎?

網友諮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適不適用3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訴訟時效嗎?

湖北維天律師事務所黃世振律師解答:

目前仍應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為債權及其救濟權,既然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債權的性質,那麼就有適用訴訟時效的必要性,以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及時行使權力,避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與事實上的利益關係長期脫節,以穩定社會秩序。同時,也降低訴訟中的證明費用,從而降低訴訟成本。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的這種債權屬性,是理論上其適用訴訟時效的決定性因素,也是司法實踐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適用訴訟時效的依據。

黃世振律師解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6)違約責任。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確發包方、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據,是約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土地承包到戶後,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採取口頭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現爭議,雙方口說無憑,難以收集證據,分清責任。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便於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互相監督,也有利於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

我國《農村土地法》第20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這一法律規定做出這種區分,主要是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的差別,更有利於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專業素養高、業務經驗豐富,為人正直熱忱、做事認真負責。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訴訟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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