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荒土地使用法規定開荒的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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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荒土地使用法規定開荒的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開荒土地使用法規定開荒的土地使用權歸開荒者所有,在我國,城市和農村差距較大,無論是貧富還是土地的使用率,在城市一般都存在用地不夠的情況,而在農村,還有很多荒廢的土地沒有開墾。有些農民會根據自己的需要,將一些荒山開墾出來供自己生產作物等。

開荒土地使用法規定開荒的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二、土地開荒土地使用權歸誰的相關規定

1、土地屬於集體,但生產隊無權收回,要居委會以村集體的名義才有權收回。

2、居委會以村集體的名義收會荒山的,要有合法的理由,並且沒有經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批,不能破壞林木、果林、耕地。

3、開發的山地,如果現在是耕地,則要補償你開墾所需的合理費用,如果是林木、果園則要賠償你林木、果園的合理損失,但應沒有承包合同或其它合法證件,補償可能會相對市場價格要少。

開荒土地使用法規定開荒的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4、地上附著物在沒有確定歸屬人前,不得破壞、佔用,否則以非法佔有論處。

5、任何單位或個人,甚至相關權力機關不得侵犯合法的勞動成果,否則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二)農戶開墾耕種的“四荒地”、閒塘空地、“拱頭地”等集體未利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七十四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對未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戶私自開墾的荒地,應報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置。對報請國土資源部 門批准,確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未簽訂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可採取村民議決方式,決定是否納入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對村民議決不同意的,應在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中對新開墾土地進行備註登記,但不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待有關規定明確後再處置。

開荒土地使用法規定開荒的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在農村,農民若是想獲得更多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開荒,但是為了防止農民依照自己的意願,隨意的開荒,我國立法機關也制定了土地開荒法。根據此項法律規範的規定,開荒土地是需要獲得國家機關的同意的,乎的哦同意之後,開荒的土地屬於該主體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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