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租房押金糾紛,租客把房東東西拉走,為什麼警察不抓租客


講一個案例:

因為租房押金糾紛,租客把房東東西拉走,為什麼警察不抓租客

魯某租賃了鄧某小區的房屋。魯某不想再繼續租賃,便與房東鄧某協商退房退押金等事宜。“我們通過短信溝通的,她問我要押金條,我把當時租房子時候的轉賬記錄通過彩信發給了她。但房東鄧某說,因為時間長了,已經記不清當時魯某是否交付過押金,且該租賃房屋內的電器被損壞需要維修為由,押金也不予退還。但是租客魯某認為房屋裡電器本身就是壞的,自己也沒有用。但是房東鄧某拒不退押金,租客魯某無奈將房內一張床拉走。後房東報警,但是警察不立案也不受理。現在思考的是:


因為租房押金糾紛,租客把房東東西拉走,為什麼警察不抓租客


租客魯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出現這種糾紛應該怎麼辦?

我們先分析租客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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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魯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取決於主觀上的是否在於佔用還是扣押。房屋租賃雙方因為有經濟糾紛,且租客魯某並非以非法佔用為目的,所以按照通俗觀點,一般不以盜竊罪認定。但是如果房東歸還押金後,魯某還不返還,那麼涉嫌構成盜竊罪。

那麼警察為什麼不管,是因為魯某拉走一張床的行為,在民法上有留置權這一說。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般警察,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確實不會管。

那麼出現這種糾紛,應該怎麼辦?

對於租客需要做的是:蒐集證據,法院起訴,根據合同約定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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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的反思:

為什麼會有租客?

很多租客,為了養家餬口,異地漂泊來到這個城市,因為需要一個安身之所,所以租了這個房子,甚至很多人會選擇合租,一般是多有無奈。

可能押金會是這個租客很久的收入,不再續租是因為不在不需要了,我們希望不再續租是因為多年的奮鬥在這個城市購買了屬於自己的家,但是大多數的不再續租是因為,生活的困難或者因為各種理由被迫離開這個城市。

這個時候要租客去法院訴訟,確實很難,雖然現在的法院效率已經提高很多,但是一般的訴訟都需要好幾個月,租客等不起。於是更多人就這樣,被房東欺壓著,然後無奈的離開這個城市。

我特別希望在這個時候,警察也好,法院也好,能承擔起責任來,能主動高效的化解這樣矛盾糾紛。見多=過太多的因為不作為,原本雙方很小的矛盾,轉化成人身傷亡的惡性事件。

讓這個租客體面的離開這個城市,也是我們需要思考怎麼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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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期講:因為裝修工錢未給,工人砸了自己給房主裝修的部位,是否構成故意破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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