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26萬!海口這一原鎮長被判刑

近日記者獲悉

海口市龍華區龍橋鎮原鎮長黃逸

利用其職務便利

在立項備案、違章建築拆除

項目承攬、徵地搬遷補償等方面

為他人謀取利益

索取和非法收受

上述人員現金人民幣126萬元

案件經過

2013年,馬某在海口承包80畝土地,併成立海南勤民農牧開發有限公司,準備以該公司的名義向海口市龍華區政府申請“海口竹文化休閒農業莊園”項目的立項備案。


由於該項目的立項備案需要海口市龍華區龍橋鎮政府上報區政府,2014年下半年,馬某找到黃逸幫忙,希望黃逸將該項目上報區政府申請立項,但黃逸提出需要一定的經費辦理此事,為此馬某在2014年8月18日、11月2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二次將人民幣

10萬元30萬元轉到戶名為林某成的中國建設銀行卡里(該銀行卡由黃逸持有)送給黃逸。


在該項目立項備案成功後,馬某為了感謝黃逸的幫忙,在2015年的一天送給黃逸人民幣10萬元。


與此同時,黃逸還利用職務便利在違章建築拆除、項目承攬等方面為吳某明、吳某豪、李某俊等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14萬元。


此外,在2008至2016年期間,為他人徵地搬遷補償提供幫助,收受莊某通、魏某亮、吳某福、冼某信、黃某仕等5人共計62萬元。案發後,黃逸已退還全部贓款人民幣126萬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


對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26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現金人民幣7800元衝抵罰金,銀行卡23張、存摺5本退還被告人。

一審宣判後,黃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海口中院經審理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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