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什麼時候進行網籤,約定交房時間未交房算不算欺詐?


許多人工作了大半輩子就為了能夠在大城市裡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所以他們當然想開發商能夠早些交房入住而不少開發商卻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不按時交付房屋,這是令購房者頗為頭疼的事。那麼,買房子什麼時候進行網籤,約定交房時間未交房算不算欺詐?

網友諮詢:賣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有兩條:全款到帳;8月8日-10日之間交房。現在全款已付,並且過完戶,可是賣方還是不交房。辦理買房過程中,本來是要辦理貸款,買房交了首付款和契稅,但是由於貸款辦理不下來,改為付全款。但是契稅需要兩個月才能退回,並且是退回到賣家賬戶,因此簽了補充協議,約定契稅從總房款中扣除。辦過戶的時候,與賣家協商,扣1萬元為押金,交房的時候檢查房子各項費用交清付給賣方。現在由於契稅還處於銀行監管狀態沒有退給賣方賬戶,對方不給交房。請問賣方算不算違約?

買房子什麼時候進行網籤,約定交房時間未交房算不算欺詐?

天津存合律師事務所肖丹律師解答:

既然百已經辦理過戶手續,按合同也過了交房期,在法律上該房產產權已經屬度於你,你有完全的支配權利。

對於出賣人在約定交房時間未交房的行為,一般而言都不算欺詐,只屬於違約行為,但是如果出賣人一開始就明知不能交房,可能會成立民事欺詐,嚴重的話還會涉嫌刑事詐騙。

如果出賣人過了約定時間不交房,買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關於違約金的數額,一般情況下,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的原則,以合同上約定的比例執行;合同上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準。不過,儘管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沒有一個統一標準,但合同上的違約金比例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以實際損失為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肖丹律師解析:

與開發商簽訂好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房地產相關部門會在5個工作日對購房者的購房資格做出審查。而通常在審核通過購房資格之後,才會進行網籤這個環節。所以,要是沒有審核通過,就不會到網籤這一步。因此,網籤一般是在五個工作日評估報告下來之後再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房產公司長時間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高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購房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增加,按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出賣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一般只是按照違約處理,而不會認定為欺詐。這個時候購買者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基於一定的寬限期,同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在寬限期內,出賣人還不能交付房屋的話,則購買者有權要求退房,對於之前支付的購房定金,也可以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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