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興韻:完善基於LPR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

彭興韻:完善基於LPR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

LPR宣告貸款基準利率名存實亡

改革開放以來,央行確定的存貸款利率,既是管制利率,又是我國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存貸款利率的變動,並不取決於資金的供求關係,而是取決於央行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而實施的政策意圖。但中國在漸進式的利率市場化過程中,逐步擴大並最終放開了存貸款的基準利率,利率市場化改革就是要讓市場在利率的形成中起決定性的作用,存貸款利率並不直接決定於央行。

為了在利率市場化後建立更順暢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早在2005年中國就嘗試建立基準利率體系。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推動了貸款基礎利率(LPR)。至此,中國央行建議的基準利率就包括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銀行間回購定盤利率和LPR三種。

貸款基礎利率是在各報價行報出本行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剔除最高、最低各1家報價後,將剩餘報價作為有效報價,以各有效報價行上季度末人民幣各項貸款餘額佔所有有效報價行上季度末人民幣各項貸款總餘額的比重為權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得出貸款基礎利率報價平均利率。

貸款基礎利率是商業銀行對其最優質客戶執行的貸款利率,其他貸款利率可在此基礎上根據信用風險的差異加減點生成。顯然,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和回購定盤利率只是短期貨幣市場利率,LPR則是銀行對工商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的利率基礎。

在建立貸款基準利率之初,央行曾認為,貸款基礎利率集中報價和發佈機制是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LPR似乎沒有達到當初所期望的目標。鑑此,央行於2019年改革了LPR的形成機制。在新的機制下,LPR以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利率作為報價基準加點生成,將報價行從原來的8家增加至18家,報價頻率也改為每月一次,也即全年只有12次的LPR報價。其中,公開市場操作利率既包括央行正(逆)回購利率,也包括中期借貸便利(MLF)利率。然後,商業銀行向工商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貸款,又以LPR為基準。這樣,LPR便處於央行貨幣政策利率與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之間的中間環節,我們不妨將它稱為中國貨幣政策傳導中的“中間變量”。自此,由央行直接決定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後來改稱為“貸款基準利率”),在中國貨幣政策工具箱中已名存實亡。

LPR成為貸款利率定價的新基準及問題

央行可謂用心良苦。為了讓LPR全面發揮貸款基準利率的作用,央行不僅要求商業銀行在新增貸款中以LPR作為定價基準,而且2020年央行啟動了商業銀行存量貸款利率的轉換,也就是,在2020年之前的貸款餘額的利率,都要以LPR作為基準,重新確定貸款利率。

在新的貸款利率體系中有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其中,浮動利率就是以LPR作為定價基準加點而形成的利率。其具體方式是,次年的浮動利率貸款利率,以年末LPR作為次年浮動利率定價的基準,再加若干利差而成。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浮動利率為例,其確定的方式可表示為:

住房抵押貸款浮動利率=上年12月份5年期LPR+利差。

其中,上年12月份5年期的LPR就是定價基準,它是由現行的18家LPR報價行根據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加點生成的。由於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利率會根據市場流動性、金融和經濟形勢而變化,因此,LPR本身是可以變動的。利差則是原貸款利率與2019年12月5年期LPR之差,這個利差一經確定,在未來整個貸款的剩餘期限都將固定不變。

這樣,未來每年支付的貸款利率,唯一地取決於上年12月份的5年期LPR利率。LPR越高,銀行向借款人收取的貸款利率也越高,對銀行就更有利。

新的LPR定價機制容易產生兩個問題。首先,上年12月份的LPR是一個時點利率。在新的LPR形成機制中,報價銀行每個月只需報價一次,銀行為了自身的利益,極有可能在12月份的LPR報價中形成默契甚至共謀,故意抬高LPR。畢竟,央行在2019年LPR改革的事後聲明中也已提到,過去的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定價中,已有協同定價的先例。對於僅有18家報價行的LPR而言,在LPR報價中形成串謀的協調是十分容易的。一旦這樣,將嚴重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其次,貸款終身利差不變也是值得討論的。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提高商業銀行貸款的風險定價能力,讓貸款利率更好地與借款人的風險狀況相匹配。對於浮動利率而言,基準利率的變動反應的是金融體系的總體流動性、經濟發展的總體趨勢,因此,我們可以說基準利率是對經濟體溫的基本刻畫和反映指標。利差則是對具體借款人的風險狀況的反映和度量,正因為這樣,利差也常常被視為是風險與期限溢價。

眾所周知,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取決於多種因素,隨著宏觀經濟環境、行業景氣度、企業與個人生命週期的不同階段而變化。商業銀行的貸款風險定價本應與這些因素相聯繫。當借款者創造現金流的能力越來越強,信用狀態越來越穩健時,商業銀行貸款定價中所要求的風險補償也應一同下降。對於像長達30年的住房抵押貸款,難道借款者在未來30年中的信用都是不變的嗎?顯然不是。

目前基於LPR的浮動利率貸款中,貸款存續期內的利差終生不變的機制,已嚴重背離了利率市場化的重要目標是提高商業銀行風險定價能力的初衷了。

而且,利差不變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與風險定價相沖突,又會進一步造成兩個問題。

其一,固定加正點的利差對借款者不公平,增加借款者的付息負擔,產生不公平的息負,這也與政府一直強調的“降成本”相沖突了。比如,設想若一位20多歲的小夥子在2019年獲得30年期的住房抵押貸款,其利率高於原來的貸款基準利率70個基點。

根據新的貸款利率轉換機制,那麼,這70個基點加點利差將伴隨他未來30年。若他工作努力,上進心強,收入水平會不斷提升,他的償還能力也會隨之提升,保持較高的固定利差就是對他努力、上進的打擊,並沒有反映他借款風險下降的事實,顯然是有失公平的。市場的總體利率下降得越多,固定的貸款利差造成的不公平息負就越明顯和強烈。

這就可能帶來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問題,那就是:在利率下降的環境中,會強化借款者提前償還的動機。借款者提前還貸會給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和配置帶來一系列的問題。

其二,加負點的固定利差的情況下,可能給商業銀行帶來麻煩。原來的一些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貸款是在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打九折甚至七折的。原來的貸款基準利率為4.9%,若張三的住房抵押貸款利率是打了八五折,那他執行的貸款利率就為4.165%。

按正在執行的利率轉換政策,張三將原來的固定利率貸款轉換成浮動利率貸款,那他可以享受的利差為-0.735%。也即,他在未來應支付的房貸利率為LPR-0.735%。而且,0.735%的利差一直持續到貸款合同到期。

在利率持續上升的環境中,一直維持這個利差對商業銀行可能是有利的。但在持續大幅下降的利率環境中,則是很不利於商業銀行的。

舉例來說,假如市場總體的利率水平大幅下降導致LPR利率也下降至了2%,因張三支付的利差不變,他支付的房貸利率就會下降至1.265%。然而,在利率下降的環境裡,商業銀行的淨息差會收窄。如此一來,固定利差就會對商業銀行造成不利的影響。

進一步完善LPR機制十分必要

是故,對以LPR為基準的貸款利率形成機制,需要做進一步的改革。

需要完善LPR的形成機制,尤其是增加報價行的數量。正如前述,目前LPR報價行為18家,較2019年改革前有所增加,但仍然非常有限。報價行的數量越少,就越容易形成協同報價和共謀,損害借款人的利益。從這個角度來看,應大量增加LPR的報價行的數量。

同時,央行應加強對商業銀行LPR保價的監管,司法機關也應當依法對報價行的協同報價進行必要的法律制裁,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在這個意義上,中國應當完善價格壟斷的法制基礎和司法實踐。

貸款的利率基準改為上一年度的平均LPR,而不是現行的上年12月份商業銀行報出的LPR時點利率。以上年12月時點LPR作為“統領”次年全年貸款利率的基準,容易讓報價行在每年12月份故意抬高LPR,這既損害借款者的利益,也會扭曲LPR。鑑於此,以上一年全年LPR平均水平作為次年浮動利率定價基準,會更為合理,也是可行的。

利差應是可調整的,而不是貸款終身不變的利差。利差本是借款者信用風險的一種反映,在較長的借款存續期內,借款者的信用風險狀況並非一成不變。因此,可調整利差不僅更靈活,而且更符合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初衷,讓利差真正反映借款者的信用風險。具體而言,若借款者的收入水平在持續上升,信用風險在持續下降,其貸款的利差就應該持續下降,而保持固定的利差,則損害了借款者的利益。

反之,若借款者的信用狀況惡化了,其利差就應該相應地上升。尤其是,對那些原來利差為負的借款者而言,一旦其信用狀況逆轉,固定利差讓商業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得不到相應補償,也會損害商業銀行的利益。質言之,目前固定利差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具有鼓勵風險惡化的激勵效應,既顯失公平,也降低了利率的風險定價的效應。

因此,應當根據宏觀經濟環境、借款者家庭經濟狀況,由商業銀行與借款者自主協商選擇利差調整週期和頻率,自主協商利差水平,而不是由央行規定只能有一次確定利差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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