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幫雲解讀靈活用工的定義與應用

近年隨著新經濟的發展,靈活用工作為一種新的用工形式逐漸被很多頭部企業應用,那麼到底什麼是靈活用工,靈活用工跟其他用工形式相比到底有何不同?


我們先來看看多種多樣的企業用工形式

快幫雲解讀靈活用工的定義與應用

企業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退休返聘、實習、崗位外包、業務外包、合夥、自僱、平臺用工等多種形式,這些用工形式,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大類:

第一大類,叫標準勞動關係,即全日制用工,就是我們常說的全職工作。

用人單位需要跟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單位要給員工上五險一金,薪水要按月支付,雙方屬於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約束,這也是目前最常見也最主流的一種用工形式。


第二大類,叫非標準的勞動關係,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勞務派遣,一類叫非全日制用工。這兩種用工方式也都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區別於全日制用工,但也屬於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是一個三方關係,是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將員工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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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示意圖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小時工。


第三大類用工形式,就不屬於勞動關係了,而是民事關係,這裡面就包括勞務關係、業務外包、實習、退休返聘、崗位外包、平臺用工等等。這些用工方式並沒有單獨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目前統一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予以約束。


可見,現實生活中的用工形式確實非常複雜,關於靈活用工也沒有官方的明確定義,上海《勞動報》就結合多方釋義,將“靈活用工”定義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為代表的時間上的靈活、以勞務派遣為代表的僱傭形式上的靈活、以業務外包為代表的服務形態上的靈活,以及以平臺型用工為代表的就業形式上的靈活。


如果按照上述定義,那麼從廣義上講,靈活用工就是除全日制用工之外,其他用工關係都可以統稱為“靈活用工”,包括:勞務派遣、非全日用工、退休返聘、勞務外包、業務外包、業務合作、平臺用工等。


“靈活用工”已被市場廣泛應用,但它並非一個法律概念,在國內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不過我們可以將狹義的靈活用工定義為:


企業通過用工平臺靈活的發佈任務,個人通過用工平臺靈活的承攬業務,這樣的一種B2B2C的用工形式,企業與個人之間無直接勞動關係,企業、用工平臺、個人之間都是合作關係、民事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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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圖,狹義的靈活用工就是一種平臺型的用工形式,是對用工模式的全面創新,系統的改造了多種關係,推動了用工形式的進步。

快幫雲解讀靈活用工的定義與應用


目前很多行業都在廣泛採取靈活用工形式,以下行業/企業是其中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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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幫雲解讀靈活用工的定義與應用

通過靈活用工,個人在就業時可以擁有更多的自主選擇,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能追求自己喜歡的工作,並實現個人收入結構的多元化,不斷提升個人價值。


靈活用工對企業有哪些好處?

降低了企業成本,包括:社保公積金、殘保金、解聘經濟補償金等;

提升了企業的效率,通過更加靈活彈性的用工,增強企業的柔韌性和抗風險能力;


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有哪些注意事項?

並不是所有企業都適合採取靈活用工的方式,也不是所有崗位都適合靈活用工,靈活用工作為一種新型用工方式,在實操中仍然有很多坑,企業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 選擇正規靠譜的靈活用工平臺;
  •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定製化合適的用工方案,注意合規性;
  • 適用人員上要分層分類,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先小範圍試點;
  • 管理上要進行相應的調整,不能再沿用之前的員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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