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個新鮮判決的案例
一、案情
很簡單,就是個層層轉包的事
好有錢公司要裝修辦公室,只裝不休公司承接了這個工程
接著,騷操作來了
只裝不休公司把工程整體發包給張三
張三又將其中水電安裝工程分包給李四
李四最終僱王五安裝水電
簡單來說,就是王五幹著李四從張三家承包過來的只裝不休公司的實際上是好有錢公司的活兒
不禁感慨,連買兇殺人都能層層轉包,這種騷操作在現實中司空見慣
可憐王五,最終幹活兒的是他,拿錢最少的也是他
都是因為中間商賺差價啊
更可憐的是,努力搬磚掙奶粉錢的王五在使用移動腳手架安裝電線的過程中不慎摔落
經鑑定,九級傷殘
一紙訴狀將直接上家李四和只裝不休公司告到法院,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7萬元
只裝不休公司找到了我們
「律師,能不能少賠錢,最好不賠錢」
二、分析
想不賠錢?不可能
王五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他是在只裝不休公司承接的工程上幹活時受到傷害,只裝不休公司撇不清關係
少賠錢?可以爭取
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四、訴訟策略
- 坐實李四和王五的僱傭關係,確保李四承擔僱主責任
- 申請追加張三為共同被告,有錢一起賺,有債一起抗
- 王五雖然你很可憐,但也要為自己的過錯買單
- 申請重新鑑定,核算王五主張的賠償數額,只要是多的,一分一毫都要減下來
對於招數一,王五自己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和工資發放憑證就足以證明其與李四的僱傭關係,這一招穩了
對於招數二,好你張三,出事前叫人家小甜甜,出事後叫人家牛夫人,法官大人,申請張三作為共同被告,這一招又穩了
對於招數四,掰著手指頭算數而已,這一招也穩了
難在招數三,破在庭審發問
先以示關懷詢問原告王五年齡及入行年限,然好奇求教王五移動腳手架的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再請事故發生當時在現場的張三陳述王五攀爬腳手架的情況,終向法院說明王五作為老手,未採取防護措施,不按操作規範使用腳手架,自身亦存在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的過錯
害,這一招又穩了
五、判決結果
王五自身承擔40%的責任,張三、李四、只裝不休公司分別承擔20%的責任。
雖然對王五有些於心不忍,但作為只裝不休公司 的律師,對於這個結果還是很滿意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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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情況實務中比比皆是,本案例也不具備指導參考性
只是類似情況見過了,就讓人想起那句話
人類從歷史中學到的唯一教訓,就是人類不吸取任何教訓
王五自身是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只裝不休公司也是可以不承認任何責任的
可是,大多人人和公司都是在出事之後才想起律師,但凡能提前諮詢律師,也不至於此
律師是風控,乾的是不主動創造價值、不討喜的活兒
就像樓梯上的欄杆,有它時,完全沒放在眼裡,沒它吧,看一眼都會頭暈目眩甚至有墜落的風險
有了律師,且行且安全,何況還活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