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甘肃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甘肃省财政厅从5个方面“一问一答”66条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甘肃省财政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在严格落实财政部各项财税政策的同时,结合甘肃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系列财税政策措施,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作用,是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甘肃省财政厅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形成了《甘肃省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供查阅。

一、面向个人的政策措施

(一)补助补贴。

1.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患者如何申请补助?(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甘医保发〔2020〕9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1号)、《关于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复诊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0号)有关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医学观察人员,在医学隔离观察期间,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解除观察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现有医保门诊、住院门诊政策予以报销。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2.在落实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待遇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咨询处室:第一部分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第二、三部分省财政厅综合处)

答:一是临时性工作补助。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我省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甘财社〔2020〕3号),规定对参加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风险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此外,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我省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具体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7号),规定将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疾控队队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二是卫生防疫津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国发明电〔2020〕5号、甘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抓好国家出台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政策的落实,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津贴。临时参加相关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三是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国办发〔2020〕4号、国发明电〔2020〕5号、甘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将甘肃省援助湖北医疗队、疾控队队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

3.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咨询处室:第一部分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第二、三部分省财政厅综合处)

答:一是临时性工作补助。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理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例检查、病例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享受补助天数按实际接触到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同时还明确要求,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办发〔2020〕4号和甘政办发〔2020〕17号规定,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各地负责统计,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月审核,逐级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经国家相关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据实结算后与各地及相关单位清算。二是卫生防疫津贴。按照甘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人社部门牵头进行政策统筹,分类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地的措施和方案。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三是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甘政办发〔2020〕17号文件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人社部门牵头进行政策统筹,分类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地的措施和方案。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

(二)税费优惠。

4.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职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综合处)

答:全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省上有关文件中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的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企业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部分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具体事项由省住建厅指导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

6.受疫情影响,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否延期办理医保参保缴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的两个月内。

7.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将采取哪些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后,今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将有所减少,但截至2019年底,全省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基金结余情况较好,因此影响总体上可控,养老金等社保待遇不会受降费政策影响。对于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养老金发放问题,省财政厅已会同有关部门做出预案,将通过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调剂金补助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他社保待遇,也可以做到按规定发放。

二、面向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

8.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贷款资金有哪些要求?(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对2020年新增的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贷款要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和省上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和省上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包括五大类: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10.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如何确定?(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认。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研究确认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11.财政贴息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如何发放?

(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人民银行向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9家银行在甘分支机构向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在甘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纳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支持。

12.贷款贴息条件是怎样的,贴息力度如何?(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在金融机构提供不高于合同签订日之前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贷款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优惠贷款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3.企业如何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当地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省财政厅。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结算贴息资金;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省财政厅审核结算贴息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企业贴息资金支持扩大产能。省级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厅申请,省工信厅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及时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14.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一是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冠肺炎,可展期一年还款,财政给予政策贴息。二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甘财金〔2019〕60号)有关规定,向当地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

15.在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担保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担保额。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16.如何申请免收农业信贷担保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甘财农〔2020〕17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所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仓储、加工、销售的贷款担保申请人,免收担保费。同时,积极发挥担保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农业经营主体,取消反担保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担保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可向所在区域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提出免收担保费申请,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将按规定审核后,执行疫情期间免收担保费政策。

17.如何支持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发展?(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疫情期间,省财政厅将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统筹整合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在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基础上,对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给予倾斜支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农民合作社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配送种子、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物资,鼓励农民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农机、植保等服务;鼓励支持有加工、包装、储运和配送能力的农民合作社为市场做好疫情中的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稳定保障供应。具体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范围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按规定向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享受补贴政策。

18.如何支持农产品收储加工?(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疫情期间,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承担收储、加工果蔬、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农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屠宰加工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增信担保。省、市、县三级财政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适当予以贴息支持,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

19.如何支持乡村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2020年,结合我省乡村冷链保鲜库建设规划,省财政将统筹中央和省级农业生产发展等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建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按照库容100吨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需按规定向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兑付补助资金。

20.对生猪养殖企业有什么支持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2019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企业流动资金予以贴息支持。2020年,根据中央部署,进一步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将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将规模猪场认定标准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在继续支持大型养猪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中小型养殖场倾斜,全力支持生猪产业稳产保供。具体贴息比例、贴息时限、贴息对象等,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可按规定向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本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无误后兑现贴息资金。

21.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奖补政策有什么调整变化?(咨询处室:第一部分省财政厅社保处、第二部分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一是对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至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标准从100元/人提高到200元/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二是允许贫困县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奖补,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奖补标准进行调整,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奖补标准,从1000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人均增加2000元;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奖补标准,从2000元/人提高到5000元/人,人均增加3000元,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具体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22.人社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补贴怎么申请?所需资金从什么渠道解决?(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经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按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列支。补贴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运输协议或合同、产生的运输费发票、高速公路过路费发票等资料,具体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助兑现办法并负责落实。

23.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如何支持疫情防控和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答:充分发挥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优先向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相关企业投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投项目和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投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20〕5号)要求,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对项目投资首先推荐由项目所属产业的子基金进行投资,如子基金投资存在困难,则由引导基金直投。

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按照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对我省长远发展的具有重大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的重大项目,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省外投资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在5亿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市州政府和省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省商务厅(省经合局)审核并提出责任分工建议,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24.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的相关企业如何申请应急周转基金?(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答: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应急周转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进行过桥资金支持。企业向银行(兰州银行、甘肃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及下辖各行社、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浦发银行兰州分行、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以及中信银行兰州分行)提出续贷转贷需求;银行审核后,向甘肃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该企业为应急周转基金借款人;甘肃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借款企业相关资质符合放款条件后,与承贷银行及借款企业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企业预交资金使用手续费,应急周转基金直接向借款企业进行放款。应急周转基金使用手续费率为0.0278%/天(即10%/年),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费用(4天起算,不足4天按4天计算)。

(二)税费优惠。

25.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其中甘肃省发改委已发布4批名单,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①国家出台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②省级出台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27.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①国家出台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甘肃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②省级出台政策:

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方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28.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9.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申请?

(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受赠人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申请方式,由受赠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30.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向其所在地海关补办减免税手续后,办理退税手续。

31.对免税进口物资,如何快速办理通关?(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32.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是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是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该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33.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0号),在全省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明确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具体由参保地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3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根据省上有关文件中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具体由参保地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35.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甘医保发〔2020〕22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具体减半征收的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决定。为应对疫情,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二是统筹地区要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政府采购。

36.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答: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37.疫情期间如何推进电子化采购?(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答: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辟了疫情专区,发布与疫情相关物资信息,促进供需对接。

38.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如何进行?

(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受理时间为工作时间)并及时公布受理电话及邮箱。投诉受理回执等相关文书及文件,要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待疫情结束后可依据相关当事人申请提供纸质文件。已现场受理正在办理的投诉处理事项,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办理,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三、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

39.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办理?(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有关进口单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截至目前,省财政厅已会同省卫健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确认第一批27户企业及物资清单函告兰州海关、省税务局,具体情况可咨询兰州海关。

40.各市(州)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应注意政策执行期限、适用对象、参保企业划型、缓缴处理等事项。

一是政策执行期限方面。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7号)规定的上限。二是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方面。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三是参保企业划型方面。各地要按照甘人社通〔2020〕87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四是缓缴处理方面。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具体由参保地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二)物资保障。

41.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紧急配置疫情防控资产,如何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各级、各部门可按需配置,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的仅针对疫情防控资产,其他资产仍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批。二是各级、各单位配置疫情防控资产仍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42.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调配、捐赠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疫情防控资产,如何快速办理?(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调配、捐赠,待疫情结束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43.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资产?(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

答: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调入疫情防控资产时,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并按规定登记财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入库、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44.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

答: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配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政府采购。

45.疫情期间,机关单位疫情防控物资如何采购?

(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答: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库办〔2020〕23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甘财采〔2020〕1号),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但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将供应商名称、品种、数量、价格等结果,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6.疫情期间,非应急政府采购项目如何采购?(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答: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办〔2020〕2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甘财采〔2020〕2号),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办理采购事项,也可以选择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办理。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暂停现场业务开展的,可在其它平台或有场所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并做好现场音像视频资料整理保存工作。同时,做好现场防疫措施。有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地区,采购人尽量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开评标活动,实行电子化采购。

四、面向市县财政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

47.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如何进一步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处)

答:支持县级政府“三保”,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2019年11月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甘财预〔2019〕96号)以及“三保”预算编制审核、预算执行监控、风险应急处置三个办法,建立了工作长效机制。2020年3月份,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甘财预〔2020〕15号),就进一步压实“三保”保障责任,切实兜牢县级“三保”底线等提出具体要求。

对县级来说,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要强化预算管理,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在预算安排和库款拨付等方面优先保障“三保”支出。要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合理增加财政收入规模,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对市级来说,要主动落实好对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建立县级“三保”预算执行约束和监控机制。要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所属“三保”困难县区的保障支持力度。

对省级来说,要进一步加大对县级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区的财力倾斜。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级“三保”的投入力度,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部分地区财力补助资金分配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三保”困难县区的支持力度。

48.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省财政在加快转移支付下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处)

答: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是保障基层政府正常运转、增强和改善基本民生的重要财力来源。近年来,为增强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帮助地方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下一年度市县转移支付的预计数提前下达。按照上述要求,2019年四季度已提前下达了2020年转移支付预算1852.7亿元,市县财政部门已编入了市县预算。

今年以来,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的同时,向市县预拨了202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18.2亿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增量资金3.63亿元。

下一步,省财政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要求,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及时下达剩余部分转移支付预算,保障基层“三保”支出需求。

49.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强化地方库款运行监测督导和加快调度拨付资金方面要采取了哪些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库处)

答: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级财政建立了市县财政库款运行监测机制,其中有36个县区纳入了财政部重点监测范围。目前,大多数市县财政库款运行总体良好,库款规模持续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受减税降费政策翘尾减收、特别是疫情冲击等影响,部分县区财政收入下滑,“三保”存在一定困难。省级财政在加大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力度的同时,不断强化对地方库款运行的监测督导。

一是完善制度规定。疫情发生以来,省级财政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县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关于2020年加强地方库款管理和保障工资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和市县“三保”支出实际,提出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加强库款监测和调度、扩大工资保障预警范围等措施,为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是加大库款调度力度。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代理银行的大力支持下,省级财政建立了资金调度拨付绿色通道,按照应急流程办理业务,保持渠道通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要求各市县也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加快资金调度拨付。同时,要加强库款情况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合理安排支出顺序,必要时省级予以资金调度支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三是按月测算市县库款保障水平。省级财政根据库款统计监测数据,按月测算库款保障水平,并及时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进行沟通,督促其加强库款监测研判,合理安排支出顺序,优先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

四是按日开展县级工资保障监测预警。对纳入财政部预警范围的县区,以及收支平衡压力较大、以前年度存在工资拖欠、库款保障水平持续偏低的县区,省级财政按日通过财税库银系统进行重点监测。对触发财政部预警规则的县区,及时予以核实确认,并督促指导被预警县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调度等支持。

五是提高风险防控前瞻性。加强对“三保”形势预研预判,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对县级财政部门未来3个月的工资保障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将风险评估情况作为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测算的参考依据。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健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抓好落实,切实兜牢“三保”底线。

50.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处)

一是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等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收定支”、从严从紧管好财政支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大力压减非重点、非刚性的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不得无预算安排支出。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持续完善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切实压减低效无效、标准过高的支出和非必须的项目支出,可暂缓实施的支出项目资金,要及时缴回财政。可统筹、整合的预算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用途,保障“三保”支出需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切实把宝贵资金用到“刀刃”上。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研究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必须出台的要充分考虑基层财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

二是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县级财政要坚持“三保”支出在支出中的优先次序,坚持国家标准的“三保”支出在“三保”支出中的优先次序,足额保障“三保”支出。全年“三保”支出预算未按政策足额安排的,除应急救灾外一律要调减其他项目支出。市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工作。

三是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对超过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响难以按原计划支出的,要收回用于急需领域。对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地区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集中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待具备条件时另行安排预算。

四是清理收回各类暂存暂付性款项。市县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暂付款管理,加快清理回收存量暂付性款项,严控暂付款新增规模和累计余额。对暂付款余额超过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之和5%以上的县区,省级下达的新增均衡性等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除安排用于“三保”、疫情防控等必保支出外,剩余资金要全部用于消化暂付款。对于清还有难度的,要综合运用处置闲置资产、扣减财政补助资金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追回。下一步,省财政厅将采取综合性奖惩措施,包括扣减财力性转移支付、按比例扣减以前年度长汇资金等。扣减的转移支付资金将用于奖励消化力度大、成效好的市县。

5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测算如何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处)

答: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大幅度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并在分配资金时将疫情影响作为一项因素,酌情予以倾斜支持。

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加大本级专项扶贫资金等投入力度,结合实际细化资金使用要求,督促指导市县抓好落实。

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是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列政策,将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打足坐实,抓好具体政策落实。

52.如何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处)

答:在全省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基础上,由市县有关部门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和疫情防控需要,新增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2万个临时公益性岗位。这2万个岗位所需资金允许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可能致贫人口就业岗位从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具体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53.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环保支出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是如何规定的?(咨询处室: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答: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省级财政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安排污染防治资金时,对疫情较重市县予以倾斜。对已提前下达的中央和省级污染防治资金,需要调整用于疫情防控的,市县可在现有规定范围内按程序做适当调整。各市县要聚焦重点支出,切实保障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54.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有哪些?(咨询处室: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短板,确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5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动市县加快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和预算执行?(咨询处室: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提供)

答: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确保财政生态环保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市县要加快开展生态环保项目储备,争取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市县编报的项目经入库审核通过后,要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同时,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二)督促检查。

56.如何强化财政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用在实处,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答: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监管,省财政厅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甘财办〔2020〕6号)、《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的通知》(甘财发〔2020〕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甘财办〔2020〕8号),明确市县财政部门重点工作,一是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二是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等有关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等情况,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三是资金监管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疫情防控期间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见面”的“互联网+监管”方式,有效有序开展监管工作,疫情结束后结合实际适时开展现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进一步强化责任当担,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7.疫情防控资金是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是什么?(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财绩〔2020〕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疫情防控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补贴、物资采购等财政资金,均属于公共财政资金,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在优先保证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的同时,积极组织做好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纠正资金使用中的偏差,确保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事急勿乱”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尽快拨付使用,并做好建立台账、完善档案、收集发票收据等工作,为事后的绩效评价和审计提供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资金全流程监管,做好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和绩效自评复核工作,并及时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效果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58.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流程是什么?(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答:疫情防控期内,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化简化绩效管理流程。

一是简化事前绩效评估。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新增或调剂使用的资金,可暂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管理范围。

二是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疫情防控资金应由主管部门组织编报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随资金文件同步下达。对于暂时难以设定绩效目标的资金,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实行绩效目标补录备案制,在下达资金时暂不批复绩效目标,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再由相关部门据实补填绩效目标,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程序审核、批复、公开。经各级财政批复到部门的2020年预算项目资金,如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用于疫情防控,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及时办理。

三是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疫情防控资金执行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定期绩效监控机制,全程追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对于支出缓慢,偏离疫情防控工作的资金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整改;经督促未整改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停拨、冻结资金额度,并收回违规资金。

59.如何开展疫情防控资金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答: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部门疫情防控资金绩效自评结果的审核,加强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涉及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的疫情防控资金,各市县财政在及时安排拨付资金的同时,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及时将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价结果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将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围绕资金管理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开展评价,关注资金是否及时精准到位,资金补助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资金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充分发挥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的保驾护航作用。

五、其他

60.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方式较前有哪些调整?(咨询处室:省财政厅会计处)

答:为应对疫情,省财政厅、省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甘肃考区报名审核方式调整的通知》(甘财会〔2020〕8号),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甘肃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会〔2020〕3号)文件要求基础上,对“考试报名审核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符合报名条件报考中高级资格的人员,须首先登录“甘肃省财政厅网站-甘肃会计专栏”,进入“甘肃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方式由考前审核改为考后审核,报考人员须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入“考试报名”专区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到报名时所选择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确认通过的,方可领取证书,审核未通过的考生考试成绩无效。

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方式由考前现场审核改为考前网上审核,报考人员须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入“考试报名”专区填写个人信息并将相关证件资料扫描件提交至指定邮箱,由工作人员进行网上“不见面”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网上缴费报名。

61.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什么方式,答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和财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咨询处室:省财政厅会计处)

答:2020年3月20日,甘肃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举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答疑及业务实操网络直播课的通知》(甘财会〔2020〕9号),为更好的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财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业务实操问题,受疫情影响将原计划组织的面授培训改为网络直播课,向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提供免费业务指导培训。各市(州)按照分配的链接地址和时段分别组织开展网络培训。全省设置了市州县、区及省直共100余个微信群进行网络直播及咨询答疑,为期30天。

62.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会计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具体有哪些?

(咨询处室:省财政厅会计处)

答:2020年2月11日,甘肃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财会〔2020〕6号),向全省各单位及会计人员明确会计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区分工作轻重缓急程度,对于工作中亟待处理的问题给予明确回复,对非紧急问题作出延期和暂缓的处理,具体如下:

一是继续严格执行“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零见面、零跑腿”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变更、备案和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审批服务事项严格执行“一网通办”,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办理,切实做到“零见面”。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疫情防控和业务办理两不误的原则,做到审批时限不延长,服务质量不下降,按时办结有保障。

二是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受、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

三是保持与全国会计考办的沟通联系,实时关注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时间和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的最新动态,将于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四是2019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工作转为线上办理,不再组织集中会议和培训。

五是延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培训班、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全省会计工作业绩考核等工作日程安排,待确定时间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

63.对疫情防控相关PPP项目申请入库,有哪些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

答:根据《关于加快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和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20〕1号)规定,一是对疫情防控PPP项目开设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疫情防控急需项目申请入库,按照即报即审、合规即发的原则,全力支持项目入库工作。二是创新工作形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邮寄等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减少现场递交文件材料。

64.目前对PPP推广有什么积极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

答:根据财政企函〔2020〕1号文件规定,一是加快项目入库进度,鼓励有意愿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及时纳入管理库,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缩短项目落地开工建设周期。二是发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储备清单作用,利用平台在线收集披露功能,扩大项目储备,提高信息对称度。三是医疗、养老、教育、生态环保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基础保障性强、外溢性好、社会资本参与性高的项目优先入库。

65.国有金融企业如何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如何提高捐赠的精准性?(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一是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身职能定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对象、使用方向等。二是为提升捐赠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将疫情防控捐赠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关键处,鼓励国有金融企业实施精准捐赠,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可在捐赠时明确具体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

66.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哪些方式实施捐赠?(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除现金捐赠外,鼓励国有金融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捐赠:一是鼓励大型国有金融企业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境外机构作用,组织采购境内短缺的防疫物资,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二是鼓励保险机构立足主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向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捐赠保险产品。

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联系人及电话:

综合处 胡彦龙 8891149

税政处 来进莉 8891122

预算处 滕 静 8891333

预算绩效管理处 黄伟 8891118

国库处 吕琰 8891308

政府采购监管处 张瑜 8899926

经济建设处 陆向鹏 8891184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祁帜 8899967

农业农村处 穆治国 8891322

扶贫开发处 汪洋 8891324

社会保障处 吴琦 8891313

地方金融处 耿星星 8899916

国有资产管理处 杨红霞 8891019

监督评价局 张雪涛 8899924

会计处 张百灵 8891034

PPP管理中心 秦振珍 889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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